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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六至七节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院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期末进行。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10%。因受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考虑。

    (三)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申请转专业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转入专业。

    1.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根据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无法复学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专升本、单独招考批次、艺术类专业同非艺术类专业的互转、普通本科同专升本的互转等);

    2.学生报道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在降级试读期、应作降级试读、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原专业培养方案中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的;

    7.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8.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9.处于毕业学年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时间安排: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教务处网站上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第二学期初公布审批结果。

    (2)其他时间申请转专业的,以实际发生的时间办理。

    2.学生申请转专业,本人和家长应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交所在系教学办,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转入系同意,院长办公会通过,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修读培养方案并缴费。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以不朽。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苦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获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并修读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以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三)转学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F省普通高等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证明等。

    2.转入我院的审核程序

    (1)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并将经系级会议讨论通过的申请材料和会议纪要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条件符合者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教务处在教务网站上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签署同意接收函,并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3.转出我院的审核程序

    (1)学生所在系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原因及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并将经系级会议讨论通过的申请材料和会议纪要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原因因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条件符合的报院长;

    (3)教务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4.本省内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受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相关转学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准备齐全。

    (1)FJ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式部门章);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式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0)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休学处理: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听课治疗且修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含1/3)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3.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4.其他应予休学的情况。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保留学籍处理: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为以一学期为期限。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2.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楚经理;

    3.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复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硬玉期满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到学院指定的三甲医院复查,持医生开具诊断书,确认适合在校修读)交所在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无法坚持学习的;

    3.其他复查不合格情形的。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修读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如原修读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而无法跟班,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