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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六)

    人已经说了,那么接下来就是说机构了。

    需要重点学习的三个机构分别是: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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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大会】

    这个是做什么的呢?

    它其实并不是联合国中最有实权的机构,最具实权的是谁呢?肯定是安理会啊!

    那联合国大会到底是什么呢?

    它,是各会员国派一个代表常驻在那里,然后就形成了一个联合国大会。而联合国大会,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行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不能说联合国大会所有决议都有约束力,也不能说它所有决议都没有约束力,取决于它个案中间这个决议,是针对联合国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

    可能又有疑问了,什么内部事务,什么叫外部事务呢?

    如果不懂,就比照成一个公司去考虑就行了。

    你比如说,一个公司设立后,这个公司聘了谁当总经理了,选了谁当董事长了。新股东入股,老股东退股。这些,肯定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啊!

    而这个公司跟其他公司去签合同了,那么是不是就是外部事务啊?

    那么比照到联合国,联合国选谁当秘书长,任命谁当国际法官了,这就是联合国的内部事务。而联合国的两个会员在其他地方发生事情了,这个就是外部事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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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它的决议效力范围很小,但是它的可讨论范围很大。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而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

    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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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了那么多,安理会还很厉害。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有些常识,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

    每一届联合国安理会15个理事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加上10个每两年换选一波的叫十非常任理事国,这就构成了15个理事国。

    而它的职能呢?

    其实,就是它的名字,名字叫安全理事会,职能自然就是维护和平与安全。也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为的机构。这个采取行为,是很厉害的。

    第一,安理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对相关当事国是有约束力的,而你如果不执行它的决议,它可以采取行动去执行它的决议。还记得之前说过的,特殊情况安理会授权武力行为也是可以的。

    记住,一切行为,归因于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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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制度。

    首先,投票权的分配。不管是常任理事国,还是非常任理事国,一国一票。但是,在投票权行使的时候,如果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就是不得投票。(得回避!但凡是有例外啊!!)

    但是,如果这个决议包含了采取行动的内容,比如说要制裁某国,要封锁某国。而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仍然享有投票权。而且,如果是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行使其一票否决权。

    比方说,去年联合国就叙利亚采取化武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决议,如果叙利亚当时候正好是联合国的非常任理事国,仅仅就这个事项作出决议,那么叙利亚是不能投票的。而这个决议包含了制裁什么的,采取行动,那么就可以投票。(当然,这个都是打比方,不一定就是我说的这样,举例而已)

    而联合国将其表决的事项,安理会分为了程序性和实质性。程序性的事项,9个同意票就通过了。而实质性事项,就要两个条件,9个同意票是基础,还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大国一致同意。(大国一致并不是说都要同意,而是说都没有投出那否决票,这就叫大国一致。同时,否决只包含狭义的否决,不包括缺席或弃权!)

    那么说一下,联合国安理会它都是怎么进行投票的!!

    打个比方说,今天,安理会15个理事国圆桌,然后安理会轮值主席说,我们现在就某一程序性事项投票,请大家投票。

    15个理事国投完票后,轮值主席只干一件事情,就看同意票是不是9个以上了。

    但是如果轮值主席说,我们现在就某一实质性事项进行表决,请大家投票,那么接下来要干嘛,想也知道是什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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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的性质。

    在《联合国宪章》中间,明确规定了4种当然的实质性事项。

    是,凡需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的、终止会员国有义务或者开除老会员的。(需要9票,加大国一致才能够通过)

    此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的时候,只要有9个同意票就意味着,安理会同意TA担任国际法官了。(选法官就是程序性事项)

    联合国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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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个国际法律责任,它有一个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主体范围:

    二战以后,在战争罪下形成了一个双罚原则,将国际组织责任扩大到个人。(个人?这个是什么情况呢?)

    我们都知道,个人并不是国际法主体啊,但是怎么会这样说呢?

    就是因为,战争罪。不仅仅限制了战败国的国家主权,而且追究战犯的国际法责任,当追究的时候,国际责任主体就已经扩大到个人了。(只在战争罪领域)

    第二个,某些领域下,不适用串通的过错责任原则了,而是用绝对赔偿责任。但仅限于两个!!一个是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二个是核污染。

    比如说,某国家发射火箭,结果发射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火箭升到一半炸了,碎片跌落邻国砸死了很多人。此时,能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免责?(肯定不可以啊!核污染也是如此!)

    而责任,对于外空行为,国家承担全部责任。赔完之后,再追究其他责任,因为美曾经出现过私人太空公司。

    但核污染,就是国家承担补充,罪魁祸首先赔。

    ——未完待续——

    (作者:一个行为,归因于一个国家,才能要求这个国家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