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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海洋法公约(十)

    海洋法,我们已经学习了怎么划分,那么可以想象一下,我们沿海国的权力,从里往外走,很显然应该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肯定是越往外走,权力越小嘛,越少嘛。

    那么,怎么一个少法呢?

    海洋水域各部分的法律制度,观其大略。海洋法的这五个水域划分,只有内海和领海是领水组成部分,构成领土,因此才能够称之为完全主权。

    但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这都不是领土了。所以自然而然的是,内海和领海下覆的底土,上覆的空间,都是我们的领土组成部分。

    但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它们的下覆底土,上覆空间,就不是我们的领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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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看,内海,是不打折扣的完全主权。所以,外国的船舶非请勿入,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此外,我国的声明,我们的渤海湾和我们的琼州海峡,都是我们中国的内海。

    还有,就是港口上如果停了外籍船,比如说在深圳港区,一个美船停在那里,原本上,我们对这艘船是有属地管辖的,但是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存在,就有一个要求,什么呢?

    要求沿海国克制力的属地管辖,以避免对国际航行产生不利影响,那为什么这样呢?如果一艘国际航行的船,走到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因为任何事情而被扣留,那么国际航行制度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如果如果停靠在我们港口的外籍船,那刑事管辖只限于三个主动,两个被动。

    第一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

    第二受害者为沿岸国或旗国民;(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第三案情重大。

    满足这三者之一,都可以主动管辖。如果这三者都不满足,那么就只能被动经请求管。那谁来请求呢?

    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才能管。其实,这就是对你港口的属地管辖,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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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内海往外走,走到领海。

    因为也是领土组成部分,所以也可以称之为完全主权。但是,领海的完全主权受到了一个限制。

    就是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这里,它是打了折扣的完全主权。那么什么叫无害通过呢?

    就是可以事先不经许可不通知,连续不停的穿越来去的这种权利,你不可以去禁止它。不过这种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本身受到了四个限制!

    第一个限制,我国在1995年加入海洋法公约的时候,做了一个保留,那就是我们不允许J舰、J用船舶通过。J用船舶如果要穿越中国领海,事先必须要征得许可。

    第二个,无害通过要求它连续不停的迅速通过,除非遭遇了不可抗力,或者遇难或者求助,不得下锚停泊。

    第三个,如果一艘浅水器要通过领海,两个条件,水下过水上过。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浮上来,并且再把你的船旗挂出来。所以叫浮出水面挂出国旗。

    第四个,通过必须是无害的。(这个,就凭大家常识判断了,你觉得这个是有害,就有害,无害就无害,这里就不列举了,比如说,一边浮出水面一边拿高倍望远镜看一下咱们沿海军事设施,这肯定是有害啊。)

    不过还有一个东西需要提一下。就是在领海上很多沿海国会设这样一种限制,说我的领海你可以事先不经过许可就穿越它,但是我要求你沿着我规定的航道走。比如说,吃水量少的船,你可以走浅航道,而吃水量多的你要走深航道。油轮(石油等)你最危险,因为如果你翻了,你不仅有损失,我海域也要被污染,我要求你走最安全的航道。这种对无害通过的限制是合法的,你想啊,这影响了连续不停穿越吗?(这个就和那个高速上的道一样,不同的道路车不同,但是并不影响你行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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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往外走,那就是第三个海域毗连区了。

    你看,毗连区因为不是领水,所以就没有完全主权了。那么,又有哪些呢?

    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力,依四项法规而延伸,分别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海关主要是对应可能出现的走私行为;

    而财政,从港口驶出,没有缴纳各种的港口税费,我可以一直追到毗连区把TA拿下;

    移民,就是比如这艘船上藏有偷渡的人,我也可以在毗连区截留TA;

    卫生,不是指倒垃圾,而是指进出口食品,活动物植物,没有办检验检疫手续,有可能对国内的检验检疫造成影响。

    (这个,是海洋法规定的四项法规而延伸出去的管辖权)

    但是咱们中国声明了第五种管辖!!!

    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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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海域的内容,那就是专属经济区。

    权力就不是四项五项法规了。

    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其实可以总结为这个)

    所以,自然资源以外的,就不是专属了,就管不着了。比如说,外国的捕鱼船,跑到我们专属经济区来捕鱼了,我们可不可以捕它?

    答案是:可以的。(海洋鱼类也是自然资源啊)

    但是如果是别国要铺设海底电缆呢?

    答案是:没有问题。(但是要铺设到领海,那么我们就可以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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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个就是公海了。

    两大权利对应其。

    第一个叫船旗国管辖;第二个叫普遍管辖。

    但是公海的普遍管辖只及于四种罪行,分别是: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如果没有从事这四种罪行之一,那么公海上的船,原则上只接受船旗国管辖。

    这四个中,最难懂的,应该就是非法广播了,这什么呀,还非法广播?

    说,有一个公约,叫无线电频段分配公约,这个公约把无线电频段,按一个一个区段分配给一个一个国家。比如说我国只能多少到多少,如果用其他频段的无线电进行了广播,那么就涉嫌非法广播罪。

    在公海上行驶,如果不挂旗,或多旗,那么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登临检查。(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方便旗的故事,明天再说,今天不早了,各位。

    ——未完待续——

    (作者:再过一会就八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