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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考题”

    两人正说着,玲姐的电话响了。

    “生晴,是他妈打来的,又是讨钱的,我接不接?”玲姐看着电话在桌上“嗡嗡嗡”地振动。

    “给我,我听听她说什么?”生晴没等玲姐点头,就拿起了电话,接通了,并按下了免提,她先客气地说道:“喂,您好!”

    “你不用跟我客气,咱们说正事。你跟我儿子谈恋爱时间也不短,我家没少来。钱是钱,东西是东西。我儿子说,你们分手了,那我给你的钱和东西,是不是都退给我。”

    一听这话玲姐坐不住了,站起来说:“阿姨,您给我拿的榴莲我也给您退回去吗?再者说了,去您家,每次我都不要,您拉拉扯扯死活给我塞口袋里,塞手里。”

    “现在,不管怎样,是我的就得退给我。等我儿子领来新女朋友,我还得给呢。”对方的语气也很强硬。

    “那我给您买的衣服保健品,是不是也得退回来?哪里能算的清,这礼尚往来的!”玲姐气的又坐下了。

    “阿姨,我是学法律的,今天我帮您论论这个理吧,希望您能先听我说。”生晴先礼后兵,“如果您有啥问题等我说完了,您在说行吗?”

    “你是小玲搬的救兵,我不管你是学啥的,反正我谁都不怕。不过,听你说话还有点好态度,所以给你个面子,说吧,我听着!”

    “阿姨,我想先问您一个问题,对于小玲,您还满意吗?”

    “满意有啥用,我儿子不要她了,我也做不了主。但是他再给我领回来,我还得再给东西,给钱真是愁了。”

    “这就是您儿子的错了,您也不容易我很同情您,也心疼您。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闺女,你是个知书达礼的人,你说吧,我听着。”

    “好,阿姨,我慢慢说,看看您能不能听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就说,小玲,我让你退,是有道理的,法院姑娘都说了。”

    “阿姨,别急,接着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试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礼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消耗的日常用品,赠予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予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阿姨,您听见了吗?这最后两句,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消耗的日常用品,赠予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予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玲姐大声地重复了一遍。

    “你那么大声干啥,我又不聋。听见了,小玲和原来怎么不一样了。”

    “阿姨,玲姐也很生气,是您儿子不对啊。不过,我知道您是很疼玲姐的,要不然也不会,给她买好东西对吧?”生晴缓和了气氛,“她没跟您要彩礼吧。”

    “没有,我疼她,她对我也不错。我腿疼,她到处给我买好药,找名医治疗。”

    “为了以后您的下一个儿媳进门,您懂点法,我给您说完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做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

    “姑娘,太感谢你了,我不跟小玲要了,可是我儿子再领家来姑娘我怎么办,就那点退休工资!”

    “您什么都不给,如果您儿子让给,就跟他要,他给您,您就给他女朋友。自己退休钱好好存着,存钱防老啊!”生晴居然站到了对方立场上。

    玲姐此时悠闲地喝起咖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