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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

    华夏不是陪审团国家,但决定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郑逸始终认为,必须要想象着有一个陪审团,让无罪的方案首先提交给陪审团去评判,只要打动了普通的人,也就是说无罪方案成为用大众心理都能够接受的常理。无罪的思路和方案看似高深,其实却是最为朴素和简单的理论,是最普通群众能够接受的理论而已。

    公诉方指控错误,生搬硬套、欲盖弥彰、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郑逸这才指出毫无事实根据!

    只是,令赵虎跟赵一一最为惊讶,并不是郑逸这一套有理有据的说辞,而是郑逸这才刚刚看完卷宗资料不久,就能够如此沉稳有度的去应对检察官跟法官。

    赵虎之前有找过其他律师,这些律师一听要无罪辩护,无不是脸色大变犹豫拒绝,依照律师们的说法,辩护律师如果要确立辩护立场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将案卷复制后才看到全部证据材料,这时也就可以从全局上考虑这个案件到底该如何辩护。毕竟之前一直是听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一面之词而看不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从这个角度上看,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前根本不能确定辩护立场。

    如果律师不顺应被告人家属的说法,又就很难形成委托关系,不能形成委托关系的话,则就没有了阅卷的机会。所以实践中很多律师在接待被告人亲属时都特别为难:不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很难将案件拿下;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

    这是这样矛盾的关系,且需要注意一旦决定去做无罪辩护的话,则被告人往往会抱着很大的希望,而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的话,又面临着重判。所以从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上看,这些律师们不能轻易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将案卷材料查阅之后才能去确定辩护立场!

    综上,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建立在阅卷的基础之上!

    这就需要律师快速总览整个卷宗,并且想出一套天衣无缝的方案,能够有效的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必须强调,如果律师寻找无罪的理由非常困难,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无罪的理由,但根本无法说服自己,或者无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就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但是,赵虎跟赵一一非常惊讶的是,郑逸竟然短时间之内,仅仅只是总览一遍卷宗,就敢当着法官的面否定检察官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说理不符法理之错误,请不要采信。”

    郑逸这话是对着法官说明,详细解析为何他之前会否定检查官没有事实根据。

    李小琴说道:“人死了是事实。”

    郑逸说道:“人死了是事实,但人怎么死的却需要确立。”

    李小琴说道:“过失致人死亡,我想监控视频能够清楚看到。”

    郑逸说道:“监控只能看到案件的经过,却无法体现我当事人当时的心理。”

    李小琴:“……”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这一点李小琴还真无法反驳。

    郑逸不依不饶,说道:“审判长,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定报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姜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故而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杜法官细细琢磨郑逸这段话,他先是否定了检察官的指控,现在直接认为赵一一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一步一步一步一步的将赵一一从案子摘出来。

    什么时候燕京出现思路如此缜密的律师?

    对了,刚才有提到过,这郑逸貌似还没有律师资格证,李小琴也简单介绍了一下,是燕京大学法学系大一的高材生。

    现在大一高材生都这么有能耐了?

    后生可畏!

    杜法官没有阻止郑逸发言,带着期待语气说道:“你继续说。”

    郑逸点了点头,说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当属意外事件,我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嚯!

    李小琴这边的公诉人直接愣住了,尽管早已预判郑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强调赵一一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没有想到郑逸会将其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逸说道:“可见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一一对姜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

    李小琴立马反驳道:“从客观上讲,赵一一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罚当其罪。无法预见是客观的评价行为,不能由行为人主观适用!

    无法预见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郑逸不急不缓,从桌上拿出一份尸检报告,摆在众人的面前,说道:“判断我的当事人赵一一是否应当预见姜某某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我方才已经强调过,我的当事人铿锵玫瑰,军中绿花,正义感爆满,见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凶,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我的当事人赵一一不是医生,于军队也没有学过心脏病的病理判断,

    再者,大家通过监控能够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强力壮,人高马大,生龙活虎,当街行凶,完全没有任何疾病!”

    “再者,证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页证实:“我老公有皮肤病,除了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的,没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这是姜某某最亲近的人对其身体情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如果要被告人同样应当具备预见姜某某身体状况的话也只能预见他有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这一结果。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赵一一应当预见姜某某还有涉案时的多种心脏疾病病理呢???”

    “再次,从侦查、公诉所获大量证据中也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过姜某某就诊心脏类疾病的记录。

    可见被告人对姜某某患有多种心脏病病理,并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会导致急性心脏衰竭死亡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之犯意,本案纯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释,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点的方式理解,郑逸这一次为赵一一的无罪辩护,直接言明,赵一一并非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郑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郑逸为了解释自身的说法,大声说道:“公诉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归责给被告人应当预见之法律范畴,简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诉方这样的思维逻辑,世界岂不知要乱成什么样!

    如果对一个一点也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要求他应当预见任何行为时的相对方身体患有任何疾病的话,那么我们所有专业医务人员是绝对的必须知道站在他面前来求医病人身体状况?

    例如一名专业医生一见到任何求医者应当或必须知道他患的是什么病,否则这位医生可能就构成刑事犯罪,轻则也造成医疗事故。

    再以此为例,医院的大量身体检测设备、仪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费医疗资源,甚至是在骗取病患人员的检查费,这样的理论成立吗?”

    这一道道质问,直接是让李小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郑逸则是唇枪舌剑,语言犀利说道:“如果公诉方也认为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请公诉方再一次慎重地审查本案!

    公诉方所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相对方患有某种疾病,然后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发生危害结果,而公诉方认为赵一一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身体情况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拿不出法律依据拿出生活常识也行,让法官和书记员听听,你得让我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你得让参加旁听的老百姓有一个警示教育的机会!”

    郑逸目光扫向杜法官跟书记员,又看向赵一一这位被告人,最后在赵虎这位所谓的老百姓面前停留几秒,朗声说道:“总之,公诉方此时没有拿出来,接下去也拿不出来的,因为公诉方一直围绕“疏忽大意”大做文章,把“应当预见”这么重要的法律定义或法律规定抛在了脑后!!!”

    法律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者过失致人死亡需要受罪,后者则是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郑逸的话语非常的明白,要是公诉方能把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责任的应当性、应知性做出符合法律的说明,他就无须进行无罪辩护。

    无论是公诉方或是我辩护人,共同的首要使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那就要求我们真正理解法律之规定精神和立法本意,而不是去曲解法律、滥用法律。其实可举的例子举不胜举!

    最后,

    郑逸非常淡定的说道:“事实上,从一开始关于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作进一步辩论,当赵一一不可能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前提下,也就不可能存在疏忽大意之责了!”

    李小琴没有否定郑逸,说道:“赵一一不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姜某某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

    你手上的卷宗,尸检报告,都很能够充分证明赵一一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当然,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讨论的因果关系中指向的实行行为,不包括犯罪预备的行为。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预备状态,所以如果行为人的犯罪预备阶段所实施的行为在其预料之外导致了结果偶然发生的,只能视情形成立相应过失犯罪!

    这便是公诉方指控的依据!”

    李小琴着重强调因果关系,尤其是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即便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能够合乎客观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属性,只要危害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偶然原因介入了某些因素,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也就是并不异常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此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要把乙打一顿,于是一直拿着棍子追打乙。乙慌不择路跑上了快速路,被快速驶过的车辆撞死。这个案件中甲的危害行为仅仅是持械追打乙,不具有使乙受撞击而死的属性。但是在甲追打过程中,乙逃至快速路后,快速驶过的车辆作为一种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撞死了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应认为,此处乙被撞身亡这一结果与甲的追打行为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甲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辩护人认为,这并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多因一果关系的案件!”

    郑逸再次否决了公诉人李小琴的说法。

    杜法官倒是没有太多意外,毕竟赵一一这个案件若是扯上因果关系的话,到底都有辩论一遍。

    而郑逸这所谓的多因一果,杜法官作为审判长经常遇见。

    多因一果,顾名思义,一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多因一果,具体的案件类型较多!

    例如赵一一这个案件,作为行为人的赵一一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场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间接原因,暴力行为通过特殊体质发挥作用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李小琴说道:“如果没有赵一一实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肯定两者之间有条件关系!”

    郑逸反驳道:“哪怕两者之间的确有条件关系,但也需要有社会认知上的通常性,要合乎客观规律,要合乎科学法则。满足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异常的因素介入的,应认定因果关系中断!”

    李小琴再次强调:“在解决结果归属时,应将引起受害人所受风险增加的行为视为可归责的行为!”

    郑逸则是不急不缓,解释说道:“无论是因果关系存在、结果可归属,仍然属于纯粹客观层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并不等于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识别违法性以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还应当继续结合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唇枪舌剑!

    针锋相对!

    两人辩论激烈,言词锋利至极!

    赵一一美眸紧紧盯着郑逸,此时此刻他就像是换了个人似的,起初去学校接人的时候,对郑逸的能力持怀疑的态度,再看他年纪不过就二十出头,面对这样敏感头疼的案件如何能够轻易处理。

    再者,郑逸脸上总是带着笑容,却给人一种捉摸不透,使得赵一一也拿不准对方是否能够很好的处理这个案件,这才询问郑逸是否有把握帮他胜诉,而郑逸的回答也远远超出赵一一的预料。

    这会儿,看到郑逸面对赵一一一次又一次的质问,一次又一次的质疑,始终有理有据轻松应对!

    不仅仅是赵一一而已,就连赵虎都好几次挑了挑眉,作为一名军人领导,大风大浪的场面见得太多太多了,但没想到这般没有硝烟的战争也能如此精彩,跌宕起伏,直接是让赵虎大开眼界!

    这会儿,赵虎终于明白,为何一提起郑逸的时候,宝贝女儿就会盛夸连连,就差把郑逸夸上天了,今天看到此人之后终于明白了,

    如此人才不可多得!

    杜法官则是心里点了点头,且不说案件走向如何如何,单论今天郑逸这一番无罪辩护,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并且言辞有理有据,每一句话都并非强词夺理,反而是稳稳站住了脚跟,让杜法官非常的满意!

    对事物透彻的分析能力,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体上都能娴熟地应用!

    尤其是作为诉讼律师,不仅需要与当事人沟通,还要与当事人的家属、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相关机构等各类主体进行沟通。可以说,代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不断与各方沟通的过程,沟通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到律师工作的成果和案件代理的结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部分资深律师都要经过10年以上的磨炼,像郑逸这般三五年就能集大成者,真的没有那么容易!

    杜法官必须承认,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像郑逸这般能说会道。非诉业务占据了整个法律行业的半壁江山,执业十几年,取得辉煌成绩的大状,也许根本没有出过庭,这也是完全可能的!

    即便是在庭上短兵相接的辩护律师,只要出过几次庭,就不难发现法庭辩论和大家熟悉的辩论赛根本不是一回事,甚至一些在大学时参加辩论赛时养成的习惯可能成为负累。例如,很多法官不喜欢连珠炮一样气势磅礴的发言,而是要求尽量用简单的,重点突出的句子,把一件事情掰开了揉碎了说明白!

    法庭当中,最为需要的就是郑逸这样对谬误的反驳!

    每一个律师都能够有一个熟念于心的逻辑,不能只是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哪里不妥,哪些瑕疵,却怎么样无论如何都说不清楚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只能瞠目结舌、咬牙切齿、暗暗生气。

    正所谓书到用时方恨少,这里的书就是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与运用,律师在遇到谬误的时候,往往才发觉自己的辩论水平不够,无法用法律法理去详细的解释辩解,这样的辩论水平完全就是瞎扯淡!

    杜法官翻看了一会儿卷宗,细细思量了一会儿,说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杜法官言下之意非常明显,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

    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杜法官现在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杜法官看着郑逸说道:“我看看你们的证据,是否能证实观点。”

    郑逸没有第一时间把证据交出来,反而是肯定了李小琴的说法,说道:“其实从客观上,公诉方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姜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赵一一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也知道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的因果关系,但我们也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李小琴说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尸体鉴定书已经详细说明了。”

    郑逸笑了,笑得非常之灿烂,说道:“审判长,作为辩护人,我必须再强调一遍,本案是多因一果案件!退一万步讲,其中一个因素如系被告人所谓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也不是全部,也不能以此来判定我的被告人有罪!”

    李小琴眉头皱紧,显然刚才郑逸是故意引她入套。

    郑逸仰起头,意气风发的拿出一份尸体鉴定报告,说道:“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方将岱公物鉴(法)字[2022]第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用以有罪指控的极其重要关联证据,

    但这份证据恰恰存在如下难以让人信服的问题,更不能证明姜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杜法官微微轻咦一声,说道:“你可以详细展开一下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只能依靠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定。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时,要尽量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听到详细展开,郑逸自然没有丝毫的客气,接下去的一番话,直接是众人目瞪口呆、瞠目结舌。

    郑逸说道:“在该鉴定书的论证部分第一段,已经排除了姜某某系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也就是说,外力对姜某某身体造成的损伤是非常轻微的!

    但该部分第二段却直接得出了根据死亡经过分析,死因涵盖受外力这一作用,这明显是根据结果来倒推原因的!

    合理的推理顺序应该是,首先,尸检中的某些现象或某些数据可以独立地得出死因涵盖了外力作用。

    其次,死亡经过中存在同等等级的外力作用,最后,才得出死因确实涵盖外力作用的结论。但该份鉴定书却没有这样的论证过程,反而从结果来倒着论证原因显然是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的!”

    好家伙,众人无不是愣住了!

    郑逸这是连尸体鉴定报告都否定了!

    最为关键的是,他……说的没错啊!

    李小琴哪怕是想要反驳,但话到嘴巴却词穷了。

    作为检察官非常清楚知道尸体鉴定报告的论证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在命案发案后,除了现场勘查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尸体检验,尤其首次尸体检验最为重要。检验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遗漏,是造成悬案的主要原因,轻则造成鉴定依据不足,重则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出现根本性错误!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死亡属于何种性质,案件属于何种性质,均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系统的解剖检查,至少应当对颅腔、胸腔及腹腔均做解剖检查,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命案,必要时还需开脊髓腔!

    但是,值得注意,尸体检验记录时记录法医尸检工作的第一手材料,是制作鉴定书的依据,也是法律证据!

    在临场检验时,通常由侦查人员或者痕检人员做临场记录,由于记录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尸检笔录不全面、不完整、不详实,或者记录过于简单或不精确,重点未详细描述!

    而临场法医在结束现场工作后,在整理资料时,通常需要结合尸检照片等资料进行回忆和补充,有时会造成无法从记录中想象和重建当时客观情况。也可导致在制作鉴定书时不能回忆当时尸检情况,遗忘当时客观情况!

    让李小琴非常无语的是,正如同郑逸详细说明的一样,鉴定报告并没有详细的论证过程。

    科学、客观公正是对任何一份鉴定文书的本质要求,尤其是尸体检验意见书的结论均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郑逸继续说道:“根据案件还原说来看姜某某的死亡经过,当时姜某某并不是处于被动防御的过程,而是对被害人正在进行施暴。

    我的当事人冲过来见义勇为,双方在推搡、摔跤的过程中,姜某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主动对赵一一进行推搡或要摔跤一样,而被告人多是处于被动防御的位置!

    我的被告人可是一名军人,若是真的出手,想来能够第一时间制伏姜某某!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书中的所说的外力,到底来自整个推搡、摔跤阶段的哪个时间点,或哪个时间阶段?

    是被告人被动防御姜某某主动施加而抗争的外力?

    还是两人一同接触地面的外力?

    或是被告人唯一一次主动施加的外力?

    鉴定书无法对上述问题做出鉴定,则将外力作用直接规则于被告人赵一一,不具合法性和关联性!

    要知道,不是说谁死了,这个外力就是规则于另外一个人的身上!

    进一步说,鉴定书都没有查明姜某某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发病的时间,持续的时长。

    如果是在姜某某主动推搡被告人的时候,由于其情绪激动,或遭受被告人反抗的外力而引发,那么被告人怎么可能还存在任何罪责呢???”

    郑逸继续说道:“除了外力作用之外,鉴定报告还认为,在基础病理上,除了外力,还有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最终的死因!

    情绪激动等因素?

    辩护人有理由据此认为,鉴定书在外力作用后又加上情绪激动等因素,也就是认可了本案中单纯的外力推搡不可能直接导致姜某某死亡,需要结合其情绪激动等因素!

    而情绪激动,可能是与被告人推搡,可能是被告人遇事自身心理承受力差而激动!

    更可能是姜某某起身看到周围都是围观的人,他自知对受害者施暴已经闹下大祸而激动,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上情绪激动系后者所发最具可能,也最有实践依据!!!!

    我们知道心脏疾病系一种即时的突发性疾病,常见的都是在几秒钟内发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端端的一下子就不对了!

    从本案姜某某发病时间及病理现象看,从二人推搡开始到最后倒地为止,姜某某身体任何部位都非常正常的,没有看出姜某某身体有何不适,姜某某自身也没有感觉不适之处,在最后一次推搡倒地起身后,才发生心脏病病发的,结合鉴定结论上姜某某存在情绪激动因素!

    所以,推定此激动因素源由姜某某自身因素造成情绪激动发病因素之一,此因素不应归责于被告人赵一一,这非常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理,更不符合常理!”

    “为了让案件事实更加明确,辩护人认为鉴定书还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查明。

    第一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可不可能由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情绪激动或其他等因素作用而直接单一引发?

    如果可能,在本案中,如何排除这一可能性?

    第二,鉴定书中的等因素,具体是指什么因素,这些因素对死亡的结果都起到了什么作用?

    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是一份对姜某某死因原因没有穷尽的鉴定文书,鉴定书仅仅确认或得出了姜某某死因的部分因素,尚有部分因素没有做出科学的鉴定!

    今天公诉机关将姜某某死因尚待彻底查清一起重大命案,轻易将被告人赵一一提起诉讼,不但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件赤裸裸的事实尚待查清疑难大案、要案!

    杜法官应该清楚知道疑案从无,司法公正,那么我们眼前的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就是一件活生生的疑案,应当从无判决!”

    “基于此,我才会一再强调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疑难刑事案件!

    今公诉方不但无法举证证明姜某某死亡的全部因素,并且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已经查清的姜某某死亡因素中具有或存在多大的作用!

    我们总不至于仅凭被告人具有或存在所有因素中的5%或10%或30%作用将其定罪量刑吧?

    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一一同姜某某普通的推搡行为与姜某某多种心脏病病发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赵一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今天公诉方在指控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时,既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公诉方把故意犯罪的法理引用在一件过失犯罪案件上进行控诉是很不慎重的。

    况且本案尚须待证的事实或原因还没穷尽,至少算得上是一件疑难刑事要案,除了我以上对被告人赵一一无罪辩词外,恳请杜法官在法庭开庭之后,将本案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赵一一无罪!!!”

    ……

    ……

    ps:万字大章,谢谢书友的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