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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仵作

    很多事情都凑巧的很,杨津正也压根不敢相信这些乱七八糟的,可偏偏就发生了!

    众人聚集好名状之后,便进行了开始猎虎行动,一番弓箭齐射,直接便把猛虎射的一瘸一拐。

    为上四门后,很快便把这只猛虎给抓获,却发现这是只假老虎,乃是衙门的仵作装扮而成。

    如此一来,杨津正就有些不大理解了,这仵作好端端的半成老虎做什么??

    古代检尸验伤的职业称之为仵作。仵作这个词最早见于隋唐。唐代诗人李商隐《杂纂·恶行户》里面就记载有“暑月仵作家”。恶户行指的是社会地位低下、工作条件恶劣的行当。仵作在暑期炎炎夏日之下,与腐尸打交道。蛆虫弥漫、恶气熏天,确实条件艰苦,故也为当时士大夫文人等上流阶层所不齿。

    唐代的仵作主要是民间送丧收尸的人。帮官府打打短工,开个棺,验个尸。到了南宋,仵作就发展成为官府的固定的吏役,由临时工,变成了长期工。

    临时工也罢,长期工也罢。仵作在旧时,都是被人看不起的“贱民”。明清时期,仵作为贱籍,子孙世袭,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社会地位上处处低人一等。

    尽管如此,中国古代法医学还是取得很大的成就。宋代宋慈编纂出了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内容丰富详实,内记人体解剖、尸体检查、现场勘察、死伤原因鉴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虽然作者宋慈是官僚士大夫并非仵作出身。但是这部书中必然凝聚着众多基层仵作的智慧心血。

    洗冤录》又称《洗冤集录》,宋朝法医宋慈所著,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不合时宜的仵作

    古代仵作在历史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出相当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仵作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

    一是近代科技的发展,仵作的验尸手法渐渐为时代所淘汰。

    到了清末,中国的刑事检验还是沿袭宋代《洗冤集录》中间的那一套。而《洗冤集录》毕竟是13世纪的东西,受于时代桎梏,错漏之处甚多。比如说书中所记,上吊死亡的人,尸体脚下下挖三尺,必有火炭。女子骨头较男子黑等等。而此时,西方的法医科学伴随着解剖学、化学等现代学科的发展,更能科学地解决问题。所谓“刑事检验方法,因科学昌明,举凡器械药品,足供犯罪之用者,与时俱进,终究案件,相因而至。摘奸发状,辨惑决疑,端赖检验有方,始可援为信谳,初非蹈袭故常所能适应需要。”古装剧中仵作所使用的工具

    二是仵作社会地位低下,而又承当着“治狱莫大于人命”的重责大任,导致了“稍知自爱者,每不屑为。冲繁之区,求其娴谙文理者,已属绝无仅有”。很多地方都找不到技能水平合格的仵作。仵作的俸禄又极低,清代一名仵作年俸只有7两2钱银子,每天只有2到3文铜板,只能勉强喝稀粥填饱肚子。进而又导致了不少仵作,借验尸办案,敲诈勒索、中饱私囊。

    仵作制度的弊病日益彰显,不少有识之士就提出改革建议。光绪三年(1877年)两江总督沈葆桢就呈上奏折《请饬议仵作、马快准予出身疏》,要求“准将仵作照刑科书吏一体出身”,但并没有引起朝廷重视。旧仵作制度变化,还是要等到30年之后。

    沈葆桢(1820年—1879年),原名沈振宗,字幼丹,又字翰宇

    晚清改革拉开序幕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初四,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朱家宝计划吉林省创建检验学习所。推行新式的“检验吏”取代仵作。检验吏学堂学制一年,参照外国专科教育,“招收二十岁以上聪颖子弟入学,除《洗冤集录》外,还要学习生理、解剖等学”,毕业后分派各州县,承当”检验吏”取代仵作。检验吏脱离贱籍,“照刑科书吏一体出身”。

    徐世昌和朱家宝还将仵作改革的建议上报朝廷。朝廷批准赞同,并在全国推广。在全国各地都设立检验学习所,推广现代法医教育,学制参照国外专科教育,延长到一年半。毕业后分配到各州县工作。根据成绩授予从九品、未入流两等官衔。新式的仵作检验吏,从原来的低贱差遣,变成了朝廷命官。

    朝廷诏书一下,各省根据各自情况,纷纷推行。福建、江西、广西、天津、云南纷纷建立学校,培养新型人才。司法检验制度呈现出了一派新兴气象。

    北洋改一波三折

    辛亥后,延续了清末的制度。但是由于民国初年、时局动荡、天下大乱,仵作改革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动。如1912年6月,广东司法制定3年全省普设各县裁检所、专审所、检事局计划,需要大量检验吏。但由于检验吏学校只有前清的广东司法研究馆检验吏研究班,没有新办和扩招。人才缺口十分严重,“仅足派充五商埠各级检事局之用,此外各属专审所来局请派者,则无以应之”。

    1912年8月,广州局要扩建专门的法政学校,但后来却也没了下文。奉天省(今辽宁省)于1911年8月办高等检验学堂,毕业合格者由高检厅呈部录用,酌派为各级检察厅充当法医官。然而该校未获教育部批准,学校经费到1913年4月“已亘三月不发”。

    又过了几年。袁世凯要复辟帝制,仇视现代法制,大肆裁撤司法机关,仵作改检验吏更加无法推动。袁世凯死后,共和再造,各方继续司法改革。1916年11月,北洋府第二次中央司法会议重新审议了《建议造就检验人材及革除积弊案》。但与会各方代表分歧较大,议案议而未绝。随后,北洋分裂混战、天下一片打乱,司法检验体制又被搁置了。

    袁世凯复辟,天坛祭天疑似也有记载

    法医体系最终成型

    情况的转机是在国府统一以后。要求“凡百设施,均趋积极,司法亦其一端”。1929年初,司法院长王宠惠提出司法改良方针,指出“检验吏及法医宜注重”。具体设想是:一将原来的各省接受过现代科学培训的检验吏经行排查,并重新训练,二是在各医科大学加设法医学专业,筹设新的法医学校培养比原来检验吏更高层次的研究型司法检验人才——法医,三是计划在全国各省法院设立法医研究所,研究各类疑难案件。

    新的变革为杰出人物施展才华打造了舞台。在法医改革中,充当开拓者、排头兵的是被称为中国现代法医学之父的林几。

    林几(1897~1951),中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字百渊。

    林几,福建福州人,其父林志均曾任北洋府司法总长。1918年考入北京医学专门学校,1924年去德国留学攻读法医学,1928年获博士学位回国。回国后在北平大学任教,筹建法医学教研室。1932年受国民府聘请,担任法医研究所所长。

    林几为推动法医改革,编写了大量专业教材。编著了《法医学总论》、《法医学各论》为各高校法医学专业采用,他将各地法医研究所经办案件汇编成册,公开出版,带动全国法医学研究进步。

    林几身先士卒,带头进行法医实践和科学研究。他是我国第一个将ABO血型的测定应用在法医鉴定中的人。他在鸦片与吗啡中毒、胃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体的溺死液等方面的研究也是具有开创性的。

    对于《洗冤集录》等古代著作,他本着“留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进行继承和批判。他认为旧时仵作验尸的很多方法都很有见解,“滴血法”、“滴骨法”是现代血清鉴定的先声,“检地法”符合现代犯罪搜索学的本义。但同时他也指出“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不反被制于强寇。”因此中国法医界要放眼世界,不断学习进步,这样才能尊重生命,保障法律尊严。

    在林几推动下,上海的法医研究所不断发展壮大,内设毒化、解剖、活体检验、病理、精神鉴定等实验室,装备有德、美、法等国进口的仪器设备。成为了中国的法医学研究中心。

    林几的奉献使得不少冤案沉冤昭雪。1934年,甘肃一农民暴毙,当地政府用传统方法银针验尸,结果银针发黑,认定为毒杀。甘肃省最高法院将此案移送法医研究所交付给林几办理。林几根据科学实验证明银针发黑与中毒无关,纠正了一起错案。

    经历了这次大刀阔斧的改革,仵作基本上由现代法医取代。逐渐司法检验终于在20世纪中叶走上了现代化道路。上千年的仵作退出了历史舞台。但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和动乱的时局,司法的公平正义,到了解放之后,才真正实现。

    但是仵作这个职业,也算是吃官府的公家粮食的!好端端的他搬走了或者什么?

    在古代,接触尸体被认为是最下等、低贱的工作,通常由贱民、奴隶或罪犯来完成,即“隶臣”(男性奴隶和犯人)和“隶妾”(女性奴隶和犯人,也称“稳婆”)。

    “隶臣妾”在战国时代普遍存在,是专为官府做脏、苦、累的杂役,属于劳役刑的一种,通常需要终身服刑,不过可以通过辅助刑事,减免牢狱之灾,甚至回归普通百姓身份。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

    秦简《封诊式》一章中有《贼死》一篇,可以看作是距今年代最久远的“验尸报告”。内容详细记录了辖区内发现的一起死亡案件,主管立刻“令令史某往诊”,并出具了相当专业的验尸报告,这里的“令史”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法医,是最早的仵作雏形。

    汉代:废除“隶臣妾”

    西汉时期,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家属“收孥”的法律规定,“隶臣妾”由一种终身劳役刑转变为有固定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的一种刑罚。

    西汉以后至隋代的传世文献中几乎没有再出现过使用奴隶检验尸体的相关内容。

    但这一时期的法医学检验已经盛行,每个县基本都会设置一到三名仵作,而且每年可以获得三四两的工钱,被称为“工食银”。

    “仵作”一词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在唐代。其主要职责只是丧葬,偶尔在官府需要时协助验伤、勘验尸体。因为这个工种常与尸体接触,所以开始频繁地被政府征召参与尸检,“仵作”逐渐取代了前代“隶臣妾”的工作。

    在唐代,仵作被认为是一种地位极低的行当。从事仵作一职的人,其子孙三代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所以仵作和刽子手一样多为世承职业,在当时倍受歧视。

    网剧《御赐小仵作》的背景就是在晚唐时期“甘露之变”后,这时的仵作依然身份低微,也没有正式的考试,因此楚楚千里迢迢从黔州进京参加考试的情况在历史上是并不存在滴。

    “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无冤录·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

    唐代诗人李商隐在《杂纂·恶行户》中写到:“暑月仵作。世代劫墓。行法侩子。”这里说的第一种就是仵作。

    五代至宋元:临时召用

    五代时期有“内仵作”和“外仵作”之分,外仵作是“孝丧之家”的民间仵作,内仵作是从“孝丧之家”中经官员选拔、推荐,被官府认可担任兼职协助官员验尸的仵作。

    五代时期仵作的主要职业还是“替人安葬”和“办丧事”,对官府工作只是兼职帮工和协助办案,但做得好的经推荐可以成为官府在册认可的“内仵作”。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也有过详细的记载。

    宋代,验尸成为侦办凶杀案通行的司法鉴定手段,仵作就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助理”,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在负责主检官员的指派和监督下协助检验尸体,并将检验的情况大声报告出来,由验尸官员得出结论。

    “

    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洗冤集录·验尸》

    宋代强调主检官员亲自检验,仵作的职权只有受官吏的派遣和在监视下“检验喝报”,同时不受信任,如果在验尸过程中忽略了重要信息,影响办案,是要按照违法受到处罚的。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被后世称为“法医学之父”。他一生从事司法刑狱工作,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里的“提刑官”即“提点刑狱公事”,是宋代特有的官职。

    宋代刑侦勘验方面的著述极多,法医学检验、中毒鉴别、急救措施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比如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的法医学著述早三百年左右。此外,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都有法医验尸的相关记载。

    元代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自监视仵作验尸,仵作要出具保证书,这一职业开始有向专职化转变的趋势,但其检验的“尸伤供报”可能不可靠,仍然不被完全信任。

    明清开始成为专职。

    明代仵作实际已经成为专职,但还不能算“吏”,只是苦力类人员。因为仵作在明代没有“品位”,大多由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的普通百姓担任。

    直到清朝雍正年间,仵作才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验尸的“衙役”,也只有在成为衙门正式吏役后才有正式的工作待遇。

    除此之外,清代还专门制定了仵作的培养计划和奖励制度,这一时期仵作的社会地位稍有提高。其工食按照衙门里最低级别的皂隶标准发放,正式仵作“给发工食月各一两,如三年无过月各二两”。

    “

    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沈冤厚给予之。

    ——《大清律例》

    清代改变了前代只罚不赏的规定,如果仵作“三年果无情弊”,就免去其徭役。如果有暗睬难弱之案,“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者”,就另外给赏银以示鼓励。

    “奉旨依议仵作三年无弊事繁之州县赏银十两,稍简者赏银六两。最简者赏银四两,永著为例。”不过虽然有奖励措施,但真正能拿到赏银的还是少数。

    皋陶作为“中国司法始祖”,在任时无虐刑,无冤狱

    “

    凡斗殴伤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往验看。

    ——《清会典·刑部》

    古语道“人命关天”,可以看出古时人们对命案的重视程度。清代规定,只要发生命案,州县官员必须在受害者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之处亲自验尸,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或者处分。

    《大清律例》中对仵作的人数、选拔、培养和考核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每个仵作都发放《洗冤集录》一部,作为基础教科书,还专门安排人员进行详细讲解。

    清代的仵作虽然有了朝廷发放的工资,但仍是衙门的最低标准。这一职业身份特殊,且常年与尸体打交道,在古代封建传统的思想环境中,自然很难受到人们的正眼相待,也始终保持着较为低下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