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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电车难题{2}

    你本人站在桥上,电车正要从桥下冲过去,唯一可以阻止电车的办法,就是把站在你旁边的胖子推下桥去,让他卡在电车之前,使电车停下来,五名轨道工人就能得救,可是这位胖子当然就死了。

    你会怎么做?你会要杀害这个胖子,以便救那五条人命吗?

    我们很难知道,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会如何反应,不过这也完全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什么才是道德正确的?

    什么才是比较好的?

    至于现实中这种状况是否几乎从未出现,同样也完全不重要。

    借由这两个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例,哲学想要找出的是:是什么东西让行为成为道德正确,什么又让行为在道德上错误?

    为什么这样做是好的,那样做又是坏的?这些思想实验让我们看到,我们的道德方向感怎么运作,以及,它哪里需要修正。

    这些电车的例子非常出名,起先是由英国的哲学家菲利帕.富特(PhilippaFoot,1920年--2010年)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后来由美国哲学家朱迪思.汤姆森(JudithJarvisThomson,1929年--)改编成许多不同的版本。

    直到现在都还有人在研究这些“电车问题”(trolleyproblems),连心理学阵营都不缺席。

    不久前有研究指出,如果用外语叙述案例的话,会有更多人觉得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去,这大概是因为使用外语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感,理性计算的思维也会被启动。然而这只是初步的假说,让我们在这里把心理学忘掉,回到这些哲学问题。

    “积极与消极的道德差异”

    在电车问题里,汤姆森特别关注的是: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之间,道德上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因为我们常常觉得,做坏事比不做好事更应该受到谴责,即便两者造成的结果相同。请想象一下:

    你参加选美比赛,跟竞争者一起在舞台后方等待登台,当坐在你旁边的女孩站起来、往舞台前走去时,你看见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块咖啡污渍。你本来可以把她叫回来,但是转念一想,这样你就少了一个竞争者,获胜的机会就更大了,所以就没说话。这种行为已经不太好了,但是再请你想象一下,这块咖啡污渍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那这是不是又糟糕许多?是的话,为什么?

    为什么动手杀死儿童,比起让儿童饿死,是更坏的事?前者我们永远不会做,但是我们天天让后者发生,所以,在杀害跟让人死亡之间,-定存在道德的差异。不过光是说“没做的事就没有罪过”是不够的,因为谁要是没有给他养的猫咪喝水,以至于猫渴死了,那他虽然没做什么,但还是有罪过。有些人甚至会说,是他造成了猫的死亡,尽管他实际上什么事也没做。积极的作为跟消极的不作为之间的差异,是很难界定的。而且为什么其中一个比另外一个更坏,也并不很清楚。

    假设你预谋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里,这么一来就不用跟他均分遗产,你开车去他家,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来回游泳。可是突然间,他因为心肌梗死Q叫喊了起来,你只是看着兄弟在痉挛中呻吟着,然后淹死在池里。

    这个结果,比起你动手把他淹死,不是一-样坏吗?还是只要动手,在道德上就一定会更受到谴责?

    事实上,法律上确实就是如此。不光是我们的直觉,刑法也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着重区分杀人与任人死亡的差别。对此,也许有-一个简单的解答:杀人之所以比任人死亡更糟,是因为杀人一定也包括任人死亡。

    如果我把小孩推到水里并任其淹死,就等于同时犯了两个错误:推到水里及袖手旁观。但如果我看到有人把小孩推到水里让他淹死,那我只犯了一个错误-袖手旁观。尽管这也够坏了,但是比不上积极动手那么坏。

    内在的道德方向盘

    让我们把分辨动手与坐视不管这个棘手的问题放在一边,回来关注电车的问题。你现在会怎么决定?

    你会在第一个例子切换转辙器,但是在第二个例子不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吗?

    大多数人认为,在第一个例子切换转辙器是正确的,尽管这样做会导致某人死亡一“死一个比死五个好”,这是他们的理由。

    朴尚源看向此刻那位廉价格子衫的男性,此刻他正目不转睛地盯着自己,并且表情极其扭曲,仿佛是看出了他的内心,他羞愧地丢下了头。

    “实际上公平正义,需要牺牲死掉一个总比死掉五个好,这应该是你们大多数人的观点,但是我想要告诉你们的是,你们只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没有必要为了大义去牺牲自己的小义。”

    “这话怎么讲?”廉价格子衫青年此刻迅速体温,他似乎急速的想知道自己的理由。

    “实际上这个世界不就是这样吗?明明自己已经过得水深火热,但是如果自己有10块钱还是会救助乞丐,可是我们连自己都照顾不好何谈去照顾其他人呢?”

    朴尚源笑着看着我其他人。

    “就像现在这个媒体一样保全自己,但这倒不是什么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是我们要时刻明确自己想要的是什么,坚持走下去就好了,所谓的大义凌然大无畏的是适用于那些英雄,但是我们应该这样做吗?”

    “我们只是默默无闻的一个司法工作者,我们要从市政,什么是正义呢?我们改变了方向那就是错误的,因为那个人本不应遭受如此,而那5个人是自己组成的错误,他们就会要去死,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当然你们可以仔细我说的话至于贱不贱,行的是你们的事情。”

    见众人陷入沉默之后,仿佛是这个问题实在太过沉重,所以朴尚源打算换一个讲法,又被大家继续讲述下去。

    然而你却觉得,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即便那样就可以拯救五条性命。为什么在第一个例子里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在第二个例子里却不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

    差别在哪里?两个例子都有积极的作为:第一个例子是扳动把手,第二个例子是把人推下桥,结果也一样一都是一人丧生五人获救。

    到底有什么不同?一个常见的回答是,“在第二个例子里,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杀人了”。确实,我是用自己的双手抓住那位胖先生,并故意把他推向死亡。我们还可以把这两个重点看得更仔细一点。

    身体的接触或许是心理障碍,不过这里要问的是,接触与否,在道德判断上重要吗?引爆炸弹导致十万人死亡,比起动手一个接一-个地杀死十万人,道德上有比较好吗?

    从心理因素的角度来说,引爆炸弹比动手杀人要简单,但是道德上可谴责的程度大概是一样

    适用,因为道德感要求,坏的效应不应被当成实现好结果的工具。

    “义务与效益的取舍”

    假设有名外科医生移植器官的技术非常精良,以至于器官总是能被受捐赠者的身体接受。现在正好有五名病患在等待名单上:两人迫切需要一叶肺,两人需要一枚肾脏,还有一人急需心脏,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罕见血型。

    这时碰巧有位健康的年轻人到医院来做例行的健康检查,他正好有跟五名病患完全相同的罕见血型,所以是潜在可能的器官捐赠者。

    那么,这位外科医生可不可以杀掉他,把他的器官拿来拯救五个病人?当然不行!我们记得工具化的禁令一人类不可以被当成工具来加以滥用。

    但是到了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有个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弹,炸弹威力足以把整个城市炸到天上,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全城疏散了,这时我们可以对恐怖分子刑讯逼供,以及时找到炸弹的埋放处吗?

    假设他的小女儿知道地点,而且唯一获得口供的办法就是刑讯逼迫他的小女儿,那么我们可以这么做吗?

    我们都知道不得刑讯的禁令,这是写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欧洲议会的欧洲人权公约里的,此外,这也明确记载在德国基本法里,不过在瑞士,刑讯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议题有很多争论,在伦理学上也是高度争议,因为这里有两个影响深远的道德理论互相对立。

    我说的即是效益论与义务论。难处在于,我们对两种理论都有好感,但是在某些例子上,只有一个理论能是正确的。

    效益论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仅仅由行为的结果来衡量。

    简单地说,规则是这样的:如果你要知道一一个行为是好还是不好,就看它的结果。实践上就是,如果一个行为能让相关人等的福祉极大化、痛苦极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一-所以“死一个比死五个好”也就是一种效益论的论述。

    义务论则不同:根据义务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只在其结果,也在行为本身;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坏的,不管能产生多少的善都一样,杀人、刑讯、偷窃都属于此类。这些行为是无条件的错误,也不能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来提升其价值,不管是在何种处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

    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护着我们的人类尊严,也防止我们的利益或生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牺牲。

    效益论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两位英格兰哲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年--1832年)和穆勒(JohnStuartMill,1806年--1873年),延续这个思考路线,且目前仍然在世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澳洲哲学家辛格(PeterSinger,1946年一)。而位于另一端的义务论哲学家里,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1724年--1804年),来自德国柯尼斯堡(Konigsberg)的启蒙大师,也是声名狼藉的“定言令式”

    (kategorischenImperativs)的创造者。

    既然在伦理学的领域里不可能绕过康德,我们应该简短地谈-下他的理论。

    根据康德的想法,如果行为源自于善的意愿,也就是行为的背后有善良的企图,那么该行为就是善的。

    可是,怎样的企图算是善的呢?康德的答案简单到让人不可置信:如果我希望所有人都根据这个企图来行事,那么此企图就是善的。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基本原则,他称之为“信条”

    (Maximen),必须是可普遍化的。我有一个行为基本原则,如果我能希望所有其他人都依照此行为行事,那么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好的。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把垃圾倒在街上、不应该违背做过的承诺、不应该欺骗我们的朋友?因为我们无法认真地希望所有人都这么做,这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令式。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定言令式就是“请只按照那些你愿意成为普遍法则的信条而行事”。这个要求是断然截然的,不带假设性的,无须先决条件就能成立;每一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地方依循这个要求,不论他当时有怎样的私人利益与目标。

    根据康德的理论,要测验我们行事原则的道德质量,一个很好的判断准则就是,这个原则是否可以普遍化。此外,在我们对道德正确的日常理解中,就已经蕴藏了可普遍化与公正不阿的理念。只要想一下从前家里长辈常说的话就好:每当我们又做了什么糟糕的事,他们就会说:“你想想,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那不就天下大乱了!”这就是康德的伦理学根本的理念。

    但是要注意:定言令式跟那句著名的黄金守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同一回事,也不是这个守则的正面表达版本“你愿意别人怎么对待你,就请你那样对待别人”。因为针对各种利益不同的人,这守则要求的行为也不同。相反地,定言令式对每个人的要求都一样一被虐待狂依照黄金守则会变成虐待狂,但是依照定言令式他却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