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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铁证之下自称无辜

    “江伯伯,是这样吧?”张杉讲完,向一旁的江庆国确认。

    江庆国一个劲儿点头,“没错,之前我找了一个律师,律师去见过小雄,小雄就是这么跟他讲的。小雄说他没杀人,可是那个律师却劝他认罪。小雄很生气,说是要换律师。唉,小雄的确不是什么好孩子,初中就辍学,跟社会上一群小流氓一起,对我别说孝顺了,不气死我就算好的。我也想过放弃他,但是他毕竟是我的亲骨肉,只要我活着一天,我就不能放任不管啊。”

    张杉见江庆国要跑题,赶紧拉回话题,对任轩昂说:“江伯伯跟我说过,江坤雄虽然不学无术,作恶多端,但是他从来都是敢作敢当,他说没杀人,那就一定是没杀人。”

    任轩昂毕竟是律师,了解同行,既然之前聘请的律师劝江坤雄认罪,那就说明所有证据都对江坤雄不利。而案发现场在酒店房间,那么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酒店走廊的监控录像,他明知故问:“酒店监控有没有拍到在案发时间前后有其他人进入房间?”

    张杉代替江庆国回答:“没有,案发时间房间里只有死者和江坤雄,没人出入过,就连江坤雄,隔壁住客和保安在门口发生冲突时都没人进去过房间,罗美倩也从没出来过。之前的律师也特意去确认过,监控录像没问题,没有被篡改的痕迹,所以他才说这官司没必要打,只能是主动认罪,争取一个好态度,争取判个误杀,毕竟当时江坤雄因为吸食大、麻处于恍惚亢奋状态。”

    “可是江坤雄本人不同意,他仍然坚称他没杀人?”任轩昂再次确认,“他就一丁点也不动摇?他难道不认为以他当时的状况的确有可能误杀吗?”

    张杉点头,“是,江坤雄坚决否认这种可能,他说他尽管再怎么混蛋,也是有底线的,他的底线就是不打女人,更加不杀女人,尤其是罗美倩,他说他喜欢罗美倩。”

    “可是按照你刚刚说的,罗美倩是个专门在酒吧钓鱼的女人,又多次挖苦拒绝江坤雄。”任轩昂不免动了跟那位同行一样的心思。

    江庆国急得喘着粗气,想要出言辩驳,但是又因为过于着急激动,满脸通红,说不出话来。

    张杉赶忙安抚江庆国,继续做他的代言人,“没错,警方也是这么认为,但是江坤雄还是否定,他说他很理解罗美倩,他们都是穷人家的孩子,都是社会底层,同是天涯沦落人。江坤雄自己也不是多么给别人面子的人,到处碰壁也是家常便饭,要是因为被个女人拒绝挖苦几句就杀人,那他要杀的人可就多了。”

    任轩昂点头,想要拒绝,但江庆国那种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自己身上的状态和表情又让他想起了当年查询高考成绩时,一辈子务农、倾尽家财也要培养独子出人头地的老父亲的样子,一时间拒绝的话怎么也说不出口。

    “其实,除了酒店监控,还有一个对江坤雄非常不利的证据。”张杉见任轩昂犹豫,看了一眼身边的江庆国,犹豫了一下还是开口。

    江庆国原本正紧张地等着任轩昂的定夺,听张杉这个时候还要说不利证据,不免有些意外和愠怒,下意识用手肘杵了张杉一下。

    张杉尴尬地笑笑,安抚江庆国,“江伯伯,这种事不能瞒的,早晚都要说。而且我听说任律师是松江市刑辩律师中的佼佼者,自古高手都是对手难求,各行各业的翘楚都厌倦了一帆风顺,都喜欢挑战,喜欢创造奇迹,说不定我们的这案子就是任律师一直在等的挑战和奇迹呢?”

    任轩昂不禁被张杉这番话惊得一缩脖子,这个年轻人不简单啊,这招可谓是以退为进,既然没有有利的条件,就把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再联想刚刚张杉对自己“强调”江坤雄的劣迹,任轩昂倒是搞不懂了,这个张杉到底是不是希望自己接手这个案子。莫非,他跟江坤雄父子之间还有什么复杂的关系,导致他帮忙的目的不纯?

    “你先别跟我玩心理战术,还有一个不利证据是什么,愿闻其详。”先不论张杉身上的一点,任轩昂是真的好奇,他好奇这案子到底有多么板上钉钉,最后又能否把这钉子从板上撬下来。

    张杉嘴角闪过不易察觉的笑意,郑重神色说:“罗美倩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她的脖颈上还留有凶手双手扼颈的手印。关键就在于罗美倩脖子上的淤青痕迹显示凶手右手拇指与食指之间的虎口部位有一道长约两厘米的疤痕。”

    “而江坤雄的右手就有这么一道疤痕。”任轩昂接替张杉把话说完。

    张杉无奈点头,“是的。除了疤痕的证据,警方还在罗美倩的指甲里找到了江坤雄的皮屑,江坤雄的胸前也有指甲抓挠留下的伤痕。因为证据确凿,所以警方第一时间批捕,第一时间结案,移交检察院。任律师,现在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你,如果说这案子有谁能打得赢,有谁能够为江坤雄证明清白,这个人就是你!”

    任轩昂玩味地看着张杉,“你也相信江坤雄一定是无辜的?”

    张杉想也不想,坚定点头,“我必须相信,因为江坤雄是我的恩人。我必须为他全力以赴。”

    任轩昂无奈摇头,看来张杉是只求尽人事,最后听天命,他只管帮江庆国给江坤雄找律师打官司,不管最后案子如何了结,他只求报恩和问心无愧。也许在张杉心里,他并不希望自己接下这案子,反而希望江坤雄就此自生自灭,以一纸判决书为他曾经犯下的种种错误一同买单。

    出于这样的猜测,任轩昂苦口婆心地问:“那你有没有想过,你这样不是在帮江坤雄,劝说他主动认罪争取减刑才是帮他。”

    张杉洒脱一笑,一改之前稍显下风的气场,扬着下巴淡淡地说:“所谓帮忙,自然要帮当事人达成他想要达成的目的,否则就是自说自话,自我感动。”

    江庆国见任轩昂和张杉之间的关系似乎产生微妙的变化,担心张杉这个年轻人说错话惹得任轩昂不高兴,赶忙表明态度,“任律师,我儿子是混,但他绝对不傻,他也知道情况对他非常不利,如果真的是他杀了人,他肯定会认的,现在他不认,就说明他真的没杀人!任律师,求求你了,救救他吧,给他一次机会,他才25岁啊,未来还长啊!”

    “也就是说,你们父子俩已经达成共识,这案子只做无罪辩护?”任轩昂向江庆国寻求最终确认。

    “是,我相信小雄,他没有杀人,法庭必须还他一个清白。我们委托律师的前提就是,律师必须肯帮我们做无罪辩护!否则我也不用换律师啦。”江庆国毫无商量余地。

    任轩昂不想马上草率拒绝,草率从来不是他的作风和习惯,就像很多案件都在经过他手之后找到了隐藏的突破口,最后柳暗花明一样,说不定这案子也有这样的突破口,只是需要他拿出更多的耐心细致探寻。他叫来助理,让他把江庆国带来的文件复印一份,说是要再仔细翻阅资料,明天下午会电话通知江庆国是否接受委托。

    江庆国有些失望,不想马上起身离开,还想再为儿子争取几句。

    任轩昂不忍对老人下逐客令,但也不想再跟江庆国做无谓的交谈,正好他对张杉的立场和心理挺感兴趣,便转而问张杉:“对了,你总是说要报恩,不妨讲讲,一个混混是怎么有恩与你的。”

    张杉对这个问题有些意外,但马上释然地解释:“两年前,我高三,不学无术,整日逃课在网吧里混日子,还结交了几个狐朋狗友,以为自己够义气,为了狐朋狗友跟更高阶的流氓结仇,结果被人出卖,把我一个人丢给了3个流氓。双拳难敌六手,我被打得屁滚尿流,之前逞威风的装酷架势沦为双手抱头的不住求饶。正巧这个时候,江坤雄经过。”

    任轩昂头脑中呈现出当时的画面,他不禁去设想之后的走向,江坤雄这样的混混,难道会挺身而出救人,然后对张杉耳提面命不要走他的老路?

    张杉突然自嘲地挠头苦笑,“说来讽刺,让路过的江坤雄停下脚步的不是他看不惯以多欺少,也不是他路见不平,他是听到了我的求饶,想要过来一起教训我这个不配出来混的劣等混混的。只是他当时的言辞嚣张,想要强行加入惹怒了围殴我的那三个流氓,4个人一言不合就动手,最后演变成了江坤雄双拳难敌六手,他被打得落花流水。”

    任轩昂一脑门的问号,就这样就算是有恩于张杉了?

    张杉看出了任轩昂的质疑,摆手表示否定,继续讲述:“江坤雄尽管被打,但是却一个求饶认输的字都没出口,一直咬牙忍着,所以最后,他比我伤得还厉害。3个流氓走后,他却先于我站起来,走到我身边跟我说:你这样金贵的乖宝宝还是回学校去吧,想要求饶去找老师父母,别再这里丢人碍眼。说完,江坤雄也给了我一脚。后来,我就是被他这划时代意义的一脚,给踢回了学校。”

    任轩昂无奈地点头,原来这就是所谓的恩情,是江坤雄用行动和挨打后的表现给张杉上了生动的一课,让他知道自己缺少所谓的骨气,根本不适合当古惑仔。

    张杉讲述完毕,任轩昂以周一要召开例会为由,隐晦地下了逐客令,要张杉和江庆国回去等他的电话。

    例会后,陆靖跟任轩昂一起回到他的办公室,问及早上两个访客的事。他一面漫不经心地提问一面自来熟地坐在任轩昂的办公桌一脚,随手拿起任轩昂桌上的摆件把玩。

    任轩昂则是一面低头翻阅复印的案件资料一面介绍情况。

    听任轩昂大致概括后,陆靖理所应当地说:“必须要说服江坤雄改变辩护方向啊。”

    “对方很决绝,只做无罪辩护,劝不了。”任轩昂的余光扫见陆靖的举动,嘴角下沉,努力压抑反感,只能把注意力全都放在眼下的文件上。

    陆靖拿出前辈的姿态,沉吟着说:“既然如此,你还是尽快给人家回复,以免耽误人家找其他律师去做无用功。”

    任轩昂刚想点头,眼睛突然瞧见面前资料中一张酒店监控的截图,截图的右下方标注的时间正是9月26日0点1分35秒,画面的背景是酒店的4楼走廊,409房门大敞,门口一个染着黄毛的小混混左手抓住一个男人的衣领,右手伸出一根食指指着男人的脸,两人的两边分别是前去拉架的保安和经理,其中保安的两只手还按在了黄毛小混混抓住男人衣领的左手上。任轩昂的眉心微微蹙了一下,嘴角却荡起一丝不易察觉的笑意。

    “这案子,”任轩昂舒展眉心,一边抽出一张纸巾,一边抬头微笑地注视陆靖,“我接了,无罪辩护。”

    “啊?”惊异之余,陆靖手中摆弄的黄水晶球应声掉落在桌上,滚了几圈,正好停在任轩昂的展开纸巾的手边。

    任轩昂用纸巾擦了擦被按上陆靖指印的水晶球,放回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