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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举证庭审

    当天中午吃完午饭,木子请假去法庭,1点半到达法庭,然后举证提交材料。

    下午2点半联系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律师到了没有,保险公司回复你自己去就可以了。

    下午3点准时开庭。法官:“原告刘琦涉起诉木子和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本案案号为2018冀0123民初3736号,民事诉状

    原告刘琦涉,男1956年,汉族,住高北区北高村,新开北街48号

    被告木子,男1983年,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中心支公司,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原告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车损等暂定2万元,三期赔偿以实际司法鉴定为准。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宣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2日上午8点10分,被告木子驾驶冀A50BXW号小型汽车,沿常山县华中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山县港南村十字路口与沿港南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被告没有垫付,但是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经查肇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第一项证据常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30123420180001152号。”

    “2018年4月12日08时10分,刘琦涉男65岁驾驶电动二轮车乘坐者刘强明,沿常山县港南村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港南村十字路口时,与沿华中北大街西侧辅路由北向南木子男38岁驾驶的冀A50BxW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琦涉刘强明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琦涉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十字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木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为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刘琦涉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木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刘强明无责任。”

    “第二项误工证明由常山县杰顿惠民超市提供。”

    “第三项电动车维修收据”。

    “第四项医院出院证明及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入院记录,诊断证明,CT影像诊断报告单,MR影像诊断报告单,心电图等。”

    法官:“”被告木子你对原告举证有异议吗?”“没有。”“对原告代理人有异议吗?”“没有。”

    法官:“被告你举证提交给法庭的光盘马上播放,请问被告你的证据来自哪里?”“”行车记录仪。”

    “现在当庭播放。本厅播放无声,原告等庭审结束再听汽车鸣笛声。”观看了光盘。法官:“被告已经减速刹车,证据很明显,如果没有减速刹车不会撞成这样。”

    法官:“被告请面对显示屏,请问你提供的证据为了证明什么?”“为了证明我方无责任。”

    法官:“被告你发言”。

    我:“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

    “在2018年4月12日上午8点10分左右,我方驾驶冀A50BXW的汽车通过华中大街辅路和港南村村内路交叉口时,我方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进入路口前,鸣笛减速,观察路口情况,减速通过,原告刘琦涉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逆行载人,听到汽车鸣笛后,明明看到右侧有汽车正在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故意强行通过,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让乘驾人刘强明移动交通事故现场,在客观上破坏了交通事故现场。”

    “第一根据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电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原告刘琦涉左侧行驶为逆行,根据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根据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让右侧车辆先行,原告刘琦涉明知右侧汽车正在通过路口,依然强行通过十字路口,主观上属于故意,原告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我方无违章行为,应有被告刘琦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指使乘驾人刘强明移动二轮电动车位置,客观上破坏了交通事故现场,但原告刘琦涉的指使是故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根据华夏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应有原告刘琦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刘琦涉逆行载人,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交通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恳请法庭对事故认定责任重新认定,由原告刘琦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原告你有什么要说的?”原告为刘琦涉儿媳(目前在保险公司上班)“被告我给你解释一下,逆行是因为那么多人都那样走,老人当时没反应过来,孩子小你不能说。”

    法官:“被告请问你的行车记录仪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哪里?”

    “现场交警拿走了,交警那里有的。”

    “哪个交警给你处理的,被告你知道吗?”“不知道,我去了交警不让我说话,直接给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儿媳:“在常山开车应该是停车让行,大家都是开车的,你现在让我们承担全部责任,难道撞死人也不用赔偿吗?”

    法官:“被告你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有异议吗?”“没有,以保险公司为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说到:“同保险公司一致。”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第一对原告提出的电动车维修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不认可,原告解释村里都是修电车只有收据没发票。”

    “第二对误工费,没有其他辅助证明不认可,请仔细看刘琦涉在刘同涛注册的常山县杰顿惠民超市做理货员,刘琦涉和刘同涛为父子关系,同刘强明为爷孙关系。”

    法官问:“原告请问工资如何发放?”“现金。”

    法官:“有无健康证和工伤保险作为辅证?”“没有。”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刘强明检查费不认可,因为原告起诉人为刘琦涉一人,于本案无关。”

    法官:“关于护理费,原告你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们和保险公司谈好了,保险公司认可了。”

    法官:“被告你知道认可吗?”“不知道。没人告诉我。”

    被告你做最后陈述。

    “通过以上庭审可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原告在通过路口时逆行载人,未让右侧车辆先行,明知右侧车辆正在通过路口,依然强行通过,✓未确保安全通过,并在交通事故后移动破坏事故现场,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被告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造成被告来年汽车保险费用上涨,新车变为事故车的实际贬值事实,交通费的损失。我方诉求均有相关法律支持,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审判长和书记员能够耐心的听取和记录我方的观点和意见,非常感谢。”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假,纸终究包不住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