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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律师助理

    “周先生我已经和你说的很清楚了这个案件除非你们和对方进行庭外和解否则没有任何胜算”一位发际线明显退后的中年男子对着周明无奈的说道。

    周明见此讲道“我们愿意庭外和解……”

    还没等他说完中年男人就打断了他的话说“现在的问题不是你们愿不愿意庭外和解而是对方不愿意庭外和解,而且现在对方手上的证据对我们极其不利,所以周先生请回吧”

    周明脸色通红大声的吼道“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我是给了钱的,你们事务所既然收了钱就得想办法给我解决问题,现在你们尽然说没有办法,小心我投诉你们”

    中年男子见周明如此神态无奈的说道“周先生我们是接了这个案子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能拒绝这场官司,但周先生你在一开始就和我们隐瞒的事实我们就有权拒绝,所以,请回吧”

    周明被急的脸色通红张了张嘴却什么话都说不出来,他很想把这个事务所砸了但他的理智阻止了他,接着垂头丧气的离开了事务所。

    一旁李项一脸疑惑的问中年男子“李哥,这个案子哪怕最后输了他也最多赔点钱就算了,他也不是差那点儿的人,有必要天天来事务所吗”

    李柏看了李项一眼说到“你呀还是经历的太少了,慢慢学吧,他不是怕赔钱,他是怕输掉官司,本来这场官司就闹得人尽皆知,我们市好多事务所都不愿意接,最后因为人情落在了我们身上,如果他一开始把事情说清楚这场官司也不一定输,可惜这位周先生爱耍小聪明现在怕是要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这就是明星呵呵”

    李项点了点头没有再说什么,转身回到自己的办公桌处理起了文件。

    下午两点李项正在对一个案子进行收尾,李柏走到他面前对他说“走小项带你去法院看看专业的律师是怎么干活的”。

    李项兴奋的点了点头马上将我文件收拾好,便跟着李柏出去了。

    在路上李柏对李项说“你呢平时如果有时间可以多到法院旁听,增长增长见识”

    李项说“我知道了谢谢李哥”

    当他们到达法院经过手续坐到旁听席的时候这个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已经到齐,只是审判员不知为什么还没有到,李项刚想开口询问李柏就做出手势将他的话打断,李项也只得坐在旁听席上一言不发的的看着。

    这时只听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国家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啊,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然后全体起立,审判员这时到场,书记员对审判员说“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与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场诉讼请开庭。”

    审判员说“现在开庭,原告代理人原告的诉讼信息现在陈述一下”

    原告代理人讲述了原告姓名电话与其地址,又讲述了自身信息。

    审判员说“被告诉讼信息由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阐述”

    被告诉讼代理人讲述了被告的基本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和诉讼权限。

    审判员说“经法庭核对,当事人,原告,被告身份核对法庭已经核对,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身份。经法庭核对信息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依据国家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今天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界的纠纷仪案开始审判,现提问原告与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与书记员回避”

    “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和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民事诉状被告已提前送达诉状现在就不再重复宣读,原告的代理人现将诉讼请求陈述一遍”

    现场原告代理人宣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开始答辩,被告律师出去了多份证据反驳了原告的诉求,并根据现有的证据指出了原告方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听取了被告律师的举证并要求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律师看起来经验不多有些紧张,在手忙脚乱中还是把证据进行了出示,后由书记员将原告的证据转交给被告律师观看。

    审判员提问被告律师对此证据是否有异仪。

    被告律师“我方对第一份证据表示认可,对第二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依据我方当事人阐述我方实际借款金额与对方出示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有所偏差,我方对于原告方的借条合法性不予以认可,因原告方不具备借贷资格。”

    审判员“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进行出示”

    被告律师“我方出示原告向方当事人的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向我方当事人转账的具体金额,我方第二份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向原告的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一份,目的证明我方当事人已向原告还款全部本金和逾期利息,我方第三份证据14份民事裁定书,目的证明原告在过去五年间共向多人提供有偿借款共计放贷547万余元,构成职业放贷人。”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没有了”

    书记员将被告方的证据拿给原告律师检查,原告律师在仔细查阅后说道“被告方提供的借款明细清单我方没有异仪,但对方提供的还款明细显示的每月还款金额,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均为当月利息,现对方还款利息为24万还款本金无法计算,对方第三份证据说我方当事人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法律规定两年内有十起案件放贷的话才是职业放贷人,而对方提供的14起案件时间跨度为8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为职业放贷人,所以我方不予认可”

    审判员“现根据法庭调查,原告,被告双方诉讼请求与双方答辩情况进行提问,原告律师,原告与被告双方关系是什么”

    “没有关系”

    “第二个问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借款合同上规定的利息是年利率月利率”

    “月利率”

    “借款合同上并未写明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属于利率不明,借款期限约定了但逾期之后的利息并未写明,”

    “在逾期后,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每月固定还款金额均为两万元,可以看出他们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

    “被告方有要阐述的吗”

    “根据民间借贷约定俗成,逾期还款利息因为年利率5%,而且从实际的支付计算,支付金额也不是月利率,我方意见应认定为年利率5%”

    审判员“询问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符,说明一下应当认定的借款金额。”

    原告律师“应当认定的借款金额为实际借款金额46万元”

    审判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啊,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啊,由原告代理人发表意见”

    原告律师“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成立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按实际金额46万元计算,被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清偿借款本金的义务,已经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675条,第6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到期之后违约未还款的逾期利息直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原告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被告答辩”

    被告律师“原告在多年间向多人进行有偿借贷,已构成了职业放贷人的事实,至于被告所说的两年之内十次以上,它所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立法放贷刑事案件的专属意见,但民事案件中并没有一个,法定的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准标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他就是一个职业放贷人,无论是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民间约定俗成的角度来讲,都应按照年利率5%,我们也认为年利率也符合双方的关系,这就是我们方意见,根据法典第685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与支付利息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双方皆是自然人而是利率不明,则可视为没有利息,综上所述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约定俗成我方当事人已向对方支付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之后将书面报告整理提交上来,法庭辩论结束,法庭对原告代理被告代理人在对于双方争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案件处理这个方面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代理意见采纳,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向法庭最后陈述意见。”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法庭征求当时双方代理人意见,双方代理人是否调解处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协商”

    原告律师“同意庭外和解”

    被告律师“我方也同意”

    审判员“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庭当庭无法达成和解,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确定通知,现在休庭,关于调解,我们庭外在进行,休庭。”

    李项在休庭后和李柏走出了法院满脸疑惑的问“李哥,为什么法官不判决,又叫他们庭外和解了呢?”

    李柏“嗨,民事案件就这样,法官也得尊重双方意见,先庭外和解,和解不成又闹到法院,法院判决下来,又庭外和解这种情况多的是,你看多了就知道了,好了回去吧也该下班儿了”

    当他俩回到事务所时已经是临近下班时间,李项发现摸鱼大神在身边,自己要学东西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