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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举证质证

    法警将戴丽茂带到被告人席位就坐。

    “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本案的证据。”审判长说道。

    “下面公诉人出示本案的第一组证据,诉讼法律文书,卷一第1到45页,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证明,主要证明侦查机关受立案的事实,还有两被告人被羁押及户籍、前科的事实。”陈剑道。

    “下面由被告人戴丽茂发表意见。”审判长说道。

    “没意见。”戴丽茂答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审判长说道。

    “没意见。”封仁元答道。

    “被告人张大龙有没有意见?”

    “没意见。”张大龙应道。

    “被告人张大龙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没意见。”李一一应道。

    “下面出示第二组证据,鉴定文书,在卷1的第46页到66页,德D司法鉴定所出具的01号死因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曾泳的死因系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卷1的第67页到89页,德D司法鉴定所出具02号死因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40%。卷1第90页到103页,德D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物检测报告,证明被害人曾泳的血液中溴敌隆的含量是187毫克每毫升。”陈剑道。

    “被告人戴丽茂,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有没有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异议。”戴丽茂答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具的第二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没异议。”封仁元答道。

    “被告人张大龙,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我不懂,由我的律师帮我发表意见。”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有异议。”李一一说道。“对德D司法鉴定所出具01、02号死因鉴定报告有异议,第一,两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是相互矛盾的,01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被害人曾泳的死因是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而02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被害人曾泳的死因系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40%。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报告同时出示,不知道公诉机关是认定被害人曾泳是何种死因?”

    李一一的话语刚落,旁听席传来一阵议论声。“肃静”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维持庭审的秩序。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你继续质证。”审判长道。

    “第二、辩护人认为,02号死因鉴定报告属于重新鉴定,按法律规定应指定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侦查机关还是委托了同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导致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被害人作出不同结论的两份死因鉴定报告,所以这两份死因鉴定报告应予以排除。”李一一接着说道“第三、02号鉴定报告的鉴定内容显示,被害人曾泳前额有7cm*8cm皮下块状出血、右眼眶有6.5cm*8cm的皮下块状出血,右耳后有3cm*4cm、2cm*2.5cm等多块皮下块状出血,四肢和躯干也有多处不同程度的皮下块状出血,通俗来讲,就是被害人曾泳前额头、右眼眶、右耳后、四肢和躯干有多处受伤,而被告人张大龙在刚才的庭审中或是在之前的讯问笔录中,均提到其只有打到曾泳的头部和脸部,所以被害人曾泳的四肢和躯干的伤并不是被告人张大龙造成的,那这些是谁造成的?这些伤是不是造成被害人曾泳颅脑出血的原因?辩护人认为02号死因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被害人曾泳颅脑出血和张大龙与曾泳的打架斗殴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02号死因鉴定报告的内容显示被害人曾泳的头骨显著薄于普通人,仅有2毫米的厚度,普通成年人颅骨的厚度是在1厘米到1.5厘米之间,被害人曾泳的颅骨厚度仅有普通成年人的五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也就是说被害人曾泳比常人更容易受伤,可能稍微的磕碰、打架都会造成颅脑出血,加上刚才在发问环节中,被告人戴丽茂承认其在2018年5月6日有还手打曾泳,不能排除被害人曾泳的颅脑出血是在2018年5月6日的时候就出现了,被告人戴丽茂和张大龙也证实被害人曾泳在2018年5月13日和被告人张大龙打架之前就已经有头疼的症状,所以不能排除被害人在2018年5月13日前就已经存在颅脑出血的情况了.......”

    旁听席的人群越发骚动起来了,交头接耳,议论纷纷。“肃静”,审判长重重地敲响了法槌。“先休庭十分钟,所有人先原地等待。”审判长宣布完,合议庭成员三人从法官通道走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