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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亲亲相隐

    《卫康叔世家》·良法·“亲亲相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大家熟知叶公,自然离不开一个寓言故事《叶公好龙》。

    子张见鲁哀公,七日而哀公不礼。托仆夫而去,说:“臣闻君好士,故不远千里之外,犯霜露,冒尘垢,百舍重研,不敢休息以见君。七日而君不礼,君之好士也,有似叶公子高之好龙也。叶公子高好龙,钩以写龙,凿以写龙,屋室雕文以写龙。于是天龙闻而下之,窥头于牖,施尾于堂。叶公见之,弃而还走,失其魂魄,五色无主。是叶公非好龙也,好夫似龙而非龙者也。今臣闻君好士,故不远千里之外以见君,七日而君不礼,君非好士也,好夫似士而非士者也。诗说:‘中心藏之,何日忘之!’敢托而去。”

    这个故事看上去是讽刺叶公并不实际“好士”,空有好士之名。据有关史料记载,叶公是楚国人,楚国某地的一个行政长官,祖上很有威望,楚庄王就是他的太爷爷,贵族出身。而且这个叶公很清明,做了许多有利百姓的事,大家都很纪念他。这个故事表现的叶公却很不堪,不知属实与否。后世儒家一般不太喜欢楚国,有文化的原因,据说孔子去过楚国,遇到一些嘲讽他的楚国知识分子,大概后来的儒生很不满,借此报复一下也未可知。

    叶公跟孔子说,我们这有个坦率的人,他老子偷了羊,被儿子举报了。孔子不以为然,我们这坦率的认识跟你们那有不同,父子之间相互隐瞒,我们认为这才是坦率,直率,符合孝道。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晋国邢侯与雍子为封地鄐的疆界争讼,上卿韩宣子令代理司法官叔鱼审案。因雍子把女儿献给了叔鱼,叔鱼便判雍子胜邢侯败。邢侯在朝堂上怒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问叔鱼的哥哥叔向,该怎样处理。作为晋国的执政,叔向说:雍子献女贿赂法官;叔鱼贪美色枉法,邢侯私自杀人。根据法令,三人均该死罪。韩宣子采纳了叔向的意见。孔子称赞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弟弟犯了罪,做哥哥的却不偏袒,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第一个故事说孔子赞同亲亲相隐,反对亲亲举报之类,第二个故事孔子又赞同“不隐于亲”,孔子没有提出大义灭亲这个说法。

    在儒家看来,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德”和“礼”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儒家主张用礼乐教化人,“德”和“礼”在儒家看来,是法制的基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之以礼,民有耻且格”?

    汉代始,至于清,许多司法的问题涉及到中国特有的伦理观念,甚至伦理上的一些做法起到了制度的作用,儒家主张以礼治国,不主张以法治国。“亲亲得相匿,亲亲相隐”就是这样的表现,伦理为大。甚至在法家统治的大秦时,仍然有“亲亲相隐”的原则,而且不允许亲人间互相举报指证。清代以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历史上看,不存在绝对的法家,注重伦理不是儒家独有的。就世界范围而言,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比如《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都允许容隐制度的存在。当然,在新中国的一段时期,这项原则被废除。现在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

    这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法与人情的问题,或者说人性的问题。法国人孟德斯鸠认为不应该为了法纪,而破坏人性。法不外乎人情,也是这个意思。不得用法律强迫亲属互相揭发,这样会丧失最基本的人际之间的信任,伤害人类最基本的情感。违背人情的法不是良法,是恶法。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理当允许公民具有隐默权、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承认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