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宣读起诉书
2019年2月11日,周一,农历大年初七,新年后第一天上班,人们似乎还沉浸在新年的氛围中,李一一8时30分到达江东区法院,审判法庭门口已经聚集了十多人,都是戴丽茂和张大龙的家属,张大龙的母亲翁秀燕亦在其中。看到李一一,翁秀燕赶紧跑过来打招呼:“李律师,麻烦你了,一会你要好好帮我儿子辩护。”
“阿姨,你放心吧,我会尽力的。”李一一回道。
“谢谢你,李律师。”
“一会你们登记安检完,自己进去第一审判法庭旁听席找地方坐就可以,我先进去了。”李一一说完从律师通道通行,径直走到第一审判法庭,辩护人位置就坐,一脸平静。
“李律师”李一一突然听到有人在叫自己,转眼过去,是本市的封仁元律师。
“封律师好。”李一一回道。
寒暄间,旁听人员已经陆陆续续就坐,书记员也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法警带着戴丽茂和张大龙到被告人席位就坐,每个人后面站着两名法警。张大龙回头望向旁听席,看到翁秀燕的身影。
“大龙。”翁秀燕喊道。
“妈”张大龙应道。
“不要说话。”法警制止着被告人和家属。
“全体起立。”书记员站起来喊道。
所有人都站起来了。
“请审判长、审判员进场就坐。”伴随着书记员的话语,本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在各自的位置就坐。
“全体坐下。”,书记员指挥所有人就坐。
“全体肃静。”,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江东区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戴丽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庭前已告知各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也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各被告人是否清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清楚,不申请回避。”戴丽茂应道。
“清楚,不申请回避。”张大龙应道。
“各辩护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清楚,不申请回避。”封仁元应道。
“清楚,不申请回避。”李一一应道。
“下面正式开庭,先核实各被告人的身份。”审判长说道。
“戴丽茂。”
“在”戴丽茂应道。
“你是否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
“收到了。”
“起诉书上你的名字、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准确。”
“张大龙。”审判长叫道。
“在。”张大龙应道。
“你是否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
“收到了。”
“起诉书上你的名字、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准确。”
“参加诉讼的还有被告人戴丽茂家属帮其委托的辩护人封仁元律师,被告人戴丽茂,你是否同意封仁元律师为你辩护?”
“我同意。”戴丽茂应道。
“被告人张大龙,你的家属为你委托李一一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李一一律师为你辩护?”审判长又问道。
“我同意。”张大龙回道。
“各被告人身份无误,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陈剑正了正身子,朗声道:“被害人曾泳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报案人曾某于2018年5月16日8时许向江东区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23日立案侦查,现依法查明:被告人戴丽茂因长期、多次遭受其丈夫被害人曾泳酒后家暴,心生恐惧愤怒,于2018年三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四支水剂溴敌隆,分别于同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先后四次在被害人曾泳喝醉酒后在其茶水中滴入溴敌隆水剂,每次被害人曾泳没有怀疑,都将茶水饮完。
同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因怀疑被告人张大龙与被告人戴丽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打架斗殴,被告人张大龙用右手击打了曾泳的脸部和头部十几下,被告人张大龙亦被被害人曾泳打了二十来拳,后双方各自回家。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曾泳在家呕出黑色液体,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泳死因符合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40%。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证人证言以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报告、视频材料、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尸检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及其他证实材料互相印证。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戴丽茂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
“各被告人有没有听清楚?”
“听清楚了”戴丽茂、张大龙应道。
“被告人戴丽茂,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戴丽茂应道。
“戴丽茂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戴丽茂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没异议。”封仁元答道。
“被告人张大龙,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张大龙应道。
“阿姨,你放心吧,我会尽力的。”李一一回道。
“谢谢你,李律师。”
“一会你们登记安检完,自己进去第一审判法庭旁听席找地方坐就可以,我先进去了。”李一一说完从律师通道通行,径直走到第一审判法庭,辩护人位置就坐,一脸平静。
“李律师”李一一突然听到有人在叫自己,转眼过去,是本市的封仁元律师。
“封律师好。”李一一回道。
寒暄间,旁听人员已经陆陆续续就坐,书记员也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法警带着戴丽茂和张大龙到被告人席位就坐,每个人后面站着两名法警。张大龙回头望向旁听席,看到翁秀燕的身影。
“大龙。”翁秀燕喊道。
“妈”张大龙应道。
“不要说话。”法警制止着被告人和家属。
“全体起立。”书记员站起来喊道。
所有人都站起来了。
“请审判长、审判员进场就坐。”伴随着书记员的话语,本案的三名合议庭成员在各自的位置就坐。
“全体坐下。”,书记员指挥所有人就坐。
“全体肃静。”,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江东区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戴丽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庭前已告知各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也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各被告人是否清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清楚,不申请回避。”戴丽茂应道。
“清楚,不申请回避。”张大龙应道。
“各辩护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清楚,不申请回避。”封仁元应道。
“清楚,不申请回避。”李一一应道。
“下面正式开庭,先核实各被告人的身份。”审判长说道。
“戴丽茂。”
“在”戴丽茂应道。
“你是否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
“收到了。”
“起诉书上你的名字、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准确。”
“张大龙。”审判长叫道。
“在。”张大龙应道。
“你是否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
“收到了。”
“起诉书上你的名字、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准确。”
“参加诉讼的还有被告人戴丽茂家属帮其委托的辩护人封仁元律师,被告人戴丽茂,你是否同意封仁元律师为你辩护?”
“我同意。”戴丽茂应道。
“被告人张大龙,你的家属为你委托李一一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李一一律师为你辩护?”审判长又问道。
“我同意。”张大龙回道。
“各被告人身份无误,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陈剑正了正身子,朗声道:“被害人曾泳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报案人曾某于2018年5月16日8时许向江东区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23日立案侦查,现依法查明:被告人戴丽茂因长期、多次遭受其丈夫被害人曾泳酒后家暴,心生恐惧愤怒,于2018年三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四支水剂溴敌隆,分别于同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先后四次在被害人曾泳喝醉酒后在其茶水中滴入溴敌隆水剂,每次被害人曾泳没有怀疑,都将茶水饮完。
同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因怀疑被告人张大龙与被告人戴丽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打架斗殴,被告人张大龙用右手击打了曾泳的脸部和头部十几下,被告人张大龙亦被被害人曾泳打了二十来拳,后双方各自回家。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曾泳在家呕出黑色液体,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泳死因符合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40%。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证人证言以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报告、视频材料、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尸检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及其他证实材料互相印证。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戴丽茂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
“各被告人有没有听清楚?”
“听清楚了”戴丽茂、张大龙应道。
“被告人戴丽茂,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戴丽茂应道。
“戴丽茂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戴丽茂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没异议。”封仁元答道。
“被告人张大龙,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张大龙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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