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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二次庭审之质证二

    “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下面出示的现场勘验材料、视频资料,包括对被告人张大龙和被害人曾泳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现场勘查记录及打架现场的监控录像的提取,同时包括对被害人曾泳死亡案发现场的勘查记录,以及提取被害人曾泳死亡时的呕吐物及生前所用茶杯。证实了被告人张大龙和被害人曾泳打架斗殴的整个过程,以及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事实。”陈剑道:“请书记员播放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书记员将随案移送的光盘插入电脑播放,法庭两侧的电视大屏幕中显示,2018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许张大龙的身影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在人行道上停留,一会又走来走去,隔了十分钟左右,一辆白色的小轿车驶入监控画面,停在路边。曾泳从驾驶位下来,径直向张大龙走去,一拳直接打在张大龙的胸部,张大龙退了一步,接着曾泳又往前对张大龙拳打脚踢,张大龙一再退让,被打了一会后,张大龙还手打了曾泳头部一下,接着两人对打了十几下后,各自退后,画面中不知两人在说道着什么,接着曾泳打开小轿车驾驶位置车门上车,张大龙跟着打开副驾驶车门上车,汽车一会消失在监控画面外。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没有意见。”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根据监控录像的显示,是被害人曾泳动手在先,本身有过错,被告人张大龙迫于无奈,最后才还手,而且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张大龙只是击打到被害人曾泳的额头和脸部,并没有打到其他地方,打完架被害人曾泳正常离开,没显示被害人曾泳有什么伤情。”李一一道。

    “公诉人再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下面出示的是证人曾大某的证词,证实了证人曾大某在2018年5月16日发现被害人曾泳呕吐黑色液体后陷入昏迷,遂拨到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宣布被害人曾泳已死亡的事实。”陈剑道。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没意见。”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时间是在2018年5月16日,是在和被告人张大龙发生打架斗殴三天后,是在和被告人戴丽茂起冲突和被下毒之后,不能证明被害人曾泳的死亡和被告人张大龙的殴打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一一道。

    “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下面出示的是被告人戴丽茂的辨认材料和指认材料,辨认被告人张大龙,指认平台购物记录,指认涉案物品;被告人张大龙的辨认材料和指认材料,辨认被害人曾泳和被告人戴丽茂,指认打架斗殴现场。”陈剑道。

    被告人戴丽茂、张大龙,辩护人封仁元、李一一均表示对辨认材料和指认材料没意见。

    “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下面公诉人出示的是本案的补充侦查的证据。”陈剑道:“方E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经鉴定,被害人曾泳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2毫克每百毫升。

    方E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是被害人曾泳的死因符合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30%,死者生前喝酒,酒精是造成脑疝形成、脑干出血的诱因,建议参与度10%。”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没意见。”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方E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曾泳的死因是多因一果,颅脑损伤、溴敌隆中毒、酒精的刺激作用,共同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这一结果,被害人的颅脑损伤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造成的,至少不是单独由被告人造成的,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曾泳死亡和被告人张大龙的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提请法庭注意,被害人曾泳的头盖骨显著薄于常人,且被害人曾泳躯干四肢等多处受伤,这些伤并不是被告人张大龙造成的。”李一一道。

    “下面出示的是被害人曾泳父亲曾大某的笔录、被害人曾泳儿子曾小某的笔录,以及被告人戴丽茂的笔录。三个人的笔录主要陈述了一个事实,被害人曾泳三代人住在一起,被害人曾泳长期对被告人戴丽茂家暴,酒后也会打骂曾小某,曾大某作为被害人曾泳的父亲,经常劝阻无效,被告人戴丽茂不堪忍受,多次提出离婚,但是被害人曾泳威胁如果离婚的话,就拿刀杀了被告人戴丽茂娘家一家人,然后再同归与尽。被告人戴丽茂生怕被害人曾泳报复其家人,不敢提出离婚。长期忍受,在2016年因不堪重负,服毒自杀,后因送医及时,被抢救回来,事后被害人曾泳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喝酒不再家暴,但是好景不长,相隔不到一个月就原形毕露,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和被告人张大龙发生纠纷后,当晚回到家又借机刁难被告人戴丽茂,一边骂被告人戴丽茂不守妇道红杏出墙,一边对被告人戴丽茂拳打脚踢,曾小某在家就出来劝阻,拉扯之中,导致被害人曾泳摔坐在地,右后脑碰到鞋柜,造成了右耳后几处擦伤,接着被害人曾泳骂骂咧咧进去洗澡,曾小某回自己房间写作业,被告人戴丽茂趁机在被害人曾泳的茶水中下毒。由于担心曾小某被追究责任,被告人戴丽茂一直隐瞒被害人曾泳和曾小某拉扯的事实,并在2018年5月14日在被害人曾泳睡觉的时候拍摄他头部受伤的照片。”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儿子曾小某不是故意要推曾泳的,他是看见我被打,过来劝阻的,他不是故意的。”戴丽茂终于不再平静,第一次情绪激动地道。

    “被告人戴丽茂还有其他具体的质证意见吗?”审判长道。

    “没有了。”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丽茂等人的笔录证实了被害人曾泳家暴的事实,被害人有过错,本案是一个家庭悲剧,可以对被告人戴丽茂从轻处罚。”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认为曾小某和曾泳拉扯导致曾泳摔倒在地上并磕到头部,可能曾泳的颅脑损伤和颅脑出血不是我造成的。”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