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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庭辩论之公诉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丽茂的供述,证人曾大某、曾小某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戴丽茂和被害人曾泳起冲突的事实,同时证实了证人曾小某拉扯被害人曾泳导致被害人曾泳头部磕到鞋柜受伤的事实,不能排除被害人曾泳的颅脑损伤和颅脑出血系由证人曾小某造成。”李一一道。

    “公诉人再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下面出示本案最后一组证据,被害人曾泳小轿车在201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间的行使轨迹,证实被害人曾泳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再与他人起纠纷。”陈剑道。

    “被告人戴丽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戴丽茂道。

    “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发表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没有意见。”封仁元道。

    “被告人张大龙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我没有意见。”张大龙道。

    “被告人张大龙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行车轨迹只能证明被害人曾泳的行驶路线,并不能证实被害人曾泳下车之后的动向,更不能证明在此期间有没有和其他人起冲突。”李一一道。

    “公诉人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审判长道。

    “没有了,所有证据已出示完毕。”陈剑道。

    “两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什么证据要出示?”审判长道。

    “没有。”戴丽茂、张大龙、李一一先后答道。

    “辩护人有一组证据提交,由被害人曾泳的父母、儿子、二位姐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曾泳的所有近亲属均表示对被告人戴丽茂谅解。”封仁元道。

    “公诉人对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何质证意见?”审判长道。

    “由法院依法认定。”陈剑道。

    “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审判长道。

    “本院依法查明被告人戴丽茂因长期、多次遭受其丈夫被害人曾泳酒后家暴,心生恐惧愤怒,于2018年3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四支溴敌隆水剂,分别于同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先后四次在被害人曾泳喝醉酒后在其茶水中滴入溴敌隆水剂,每次被害人曾泳没有怀疑,都将茶水饮完。2018年5月16日上午,被害人曾泳在家中口吐黑色液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丽茂因长期被家暴,对被害人曾泳怀恨在心,主观上有报复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有希望和放任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戴丽茂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犯罪构成,客观上实施了购买溴敌隆和投毒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构成,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戴丽茂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为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戴丽茂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院依法查明,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因怀疑被告人张大龙与被告人戴丽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打架斗殴,被告人张大龙用右手击打了曾泳的脸部和头部十几下,被告人张大龙亦被被害人曾泳打了二十来拳,后被害人曾泳送被告人张大龙去电子厂上班后回家。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曾泳在家呕出黑色液体,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泳死因符合钝***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溴敌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30%,被害人曾泳生前饮酒,是脑疝形成、脑干出血的诱因,建议参与度1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龙客观上对被害人曾泳实施殴打行为,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曾泳死亡,同时造成了被害人曾泳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以上犯罪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证人证言以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报告、视频材料、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尸检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及其他证实材料互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大龙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