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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宣判

    两个星期后,江东区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戴丽茂、张大龙静静地坐在被告人位置上,旁听席上的人群也是一脸紧张地在等待最终的宣判。

    “全体起立。”审判长道。

    “本院今天公开对被告人戴丽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丽茂在2018年3月份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4支溴敌隆水剂,分别在2018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在被害人曾泳所喝的茶水中滴入溴敌隆水剂,被害人曾泳事后也将混有溴敌隆的茶水喝完,经鉴定,溴敌隆中毒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人戴丽茂有预谋地购买溴敌隆,并实施了投毒的行为,被告人戴丽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被告人戴丽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曾泳长期家暴,是导致被告人戴丽茂怀恨在心投毒的原因,事后被告人戴丽茂也取得被害人曾泳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的,可予以采纳;被告人戴丽茂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戴丽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戴丽茂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龙在2018年5月13日与被害人曾泳起争执,造成被害人曾泳颅脑损伤继发脑疝形成、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对被害人曾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但鉴于被害人颅骨厚度显著薄于常人,被告人张大龙对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是无法预见的,被告人张大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龙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大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的,可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大龙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戴丽茂、张大龙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丽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张大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戴丽茂、张大龙,是否听清楚本院的判决?”审判长道。

    “听清楚了。”戴丽茂、张大龙均道。

    “被告人戴丽茂、张大龙对本院的判决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审判长道。

    “不上诉。”戴丽茂道。

    张大龙看了李一一一眼,又转过头去看了旁听席的翁秀燕,道:“不上诉。”

    “宣判完毕,法警将被告人戴丽茂押送江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大龙签完取保候审手续后当庭释放。”审判长道。

    法警让戴丽茂站起来,戴丽茂离开前望向了旁听席的一个身影,李一一顺着戴丽茂的眼光望过去,心头一震,那是本不应出现在旁听席的证人曾小某,李一一突然想起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曾小某好像也是坐在旁听席角落中,曾小某对着戴丽茂点了点头,脸上呈现的是和年龄不相符的平静。

    戴丽茂又转过头看着张大龙,两人相视一笑,两次庭审唯一的一次眼神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