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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探索篇】破窗难题

    “从便捷角度考虑,假如犯人使用工具破窗,那么这种工具与锤击死者的钝器是否归属于同一种——很难想象刀刃能产生这么明显的效果。如果归属于同一种,那么当钝器与玻璃发生碰撞时,窗户上应该会沾上死者的血迹。此时,犯人肯定不会有闲情雅致收拾现场,只为找出附着血迹的碎片。”杜侑安边思考边说。

    柳芜茗接话:“我觉得,根据血液分析,应该可以推断出这件事情的真假。”

    “有一定参考价值。”说罢,杜侑安将推测转述给何法医,并要求后者尽数收集现场遗留的玻璃碎片。

    等何法医开始收集后,杜侑安将柳芜茗拉到一旁继续刚才的话题:“如果这两件道具不属于同一个,那真太不可思议了,算上锐器和钝器,现场可能出现三种以上的作案工具。”

    “三种?”柳芜茗听罢为之一愣。因为他并没有参与刚才关于犯罪工具的讨论,所以当他听到这个观点时,他露出了非常诧异的表情。杜侑安见状,便言简意赅地将之前的推理过程复述了一遍。

    柳芜茗在听完杜侑安的描述后发表看法:“按理说,锐器或钝器任选其一即可使人丧命。犯人已经做足两手准备,为何要此一举准备新的工具呢?这确实匪夷所思。”

    杜侑安接过柳的话头说道:“从以往的犯罪规律来看,犯人准备越充分,则说明其动机越清晰。越是清晰的动机,就越是有预谋。有预谋,就意味着犯人与死者可能互相认识。如果我们从死者的社交网络出发调查,那犯人暴露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所以犯人的这番操作确实令人费解。再说了,那么多凶器带在身上很不方便,如果犯人单枪匹马直捣黄龙,难保不会被死者发现端倪。”

    “那犯人会不会是个背着工具包,又不会让死者起疑心的人,比如水电煤的装修工或者家用电器的维修工之类的?”

    “可是,男主人为何要选在晚上装修?更何况,是在他已经约好朋友的情况下。如果林先生真的需要装修工,那作为犯人,为何不用工具包里的道具,比如改锥、扳手或者铁锤,而用一把匕首呢?”

    “这么说确实不符合逻辑。工具包里虽然有工具刀,但它的硬度还不足以造成这种程度的伤痕。”柳芜茗说,“请等一下,工具包里的扳手和铁锤,难道不能作为第一次行凶的钝器吗?犯人先在其他房间,用扳手或铁锤重击死者,然后将工具放回包中。他没料到死者会这么快醒来,所以就从其他房间拿了水果刀,然后将死者刺死。我甚至怀疑,犯人是不是为了追赶死者,才跟着死者一起跑进了浴室?”

    杜侑安微微一笑,提出质疑:“那死者会在犯人追赶自己进入浴室的情况下,还若无其事地拿起毛巾擦拭后脑勺的伤口吗?”

    “原来如此。”柳芜茗恍然大悟,“只有死者先到浴室擦拭伤口,犯人才有可能在浴室刺杀他。进一步想,现场不可能出现犯人提前拿匕首去浴室行凶的情况。毕竟犯人能够发现被害人没有死亡,那相对的,被害人也能看到犯人去其他房间。被害人应该有机会逃跑。所以,犯人提前拿匕首的行为就不符合逻辑了。”

    “除非犯人的目标就是匕首。”杜侑安又说出之前的错误推论,他没有细听柳芜茗的看法,继续说道,“何老师在死者后脑勺处发现的是铜粉,这说明钝器不是铸铁而是黄铜或青铜之类的。而说起铜器,则更像是铜制棍棒或者金属摆件这些工具包里不会特意携带的东西。所以,与其说刀具是犯人随手拿的,我倒更偏向于钝器是随手拿的,这样更容易解释当前情况。不过,这个推论目前很难站住脚跟。犯人已经携带刀具,那拿走现场物品作为钝器就显得多此一举。要是这道具被死者家属发现,警方很容易想到凶器是什么。只要调查凶器跟哪个人有关,那个人就是凶手。我想犯人既然能在现场待半个小时,应该不会鲁莽到揣着烫手山芋不放吧。事实是,我们并未在这里发现类似物品。”

    “有没有可能是团伙作案?”柳芜茗另辟蹊径。

    “如果是团伙作案,备足工具尚可解释。既然如此,犯人为何不与目击者正面交手而选择破窗而逃呢?一方面在人数上他们占优,拿下目击者易如反掌,另一方面开窗逃跑更加省时省力,无须画蛇添足。而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他并未听见嫌犯讨论的声音。同时,现场也不存在支撑团伙作案的证据。”

    柳芜茗闻言,提出新的假设:”有没有可能作案的犯人其实有两名?”

    杜侑安沉吟片刻道:“有一定可能性,但也存在解释不通的地方。”

    “是什么?”

    “我们知道,钝击并非致命伤,而破窗需要钝器。在钝器不能致人于死地的情况下,如果第一名犯人使用钝器,那正常情况下,他不会滞留在案发现场将钝器交给下一名犯人,否则两人交接凶器就跟“杀人接力”没什么两样。”

    “杀人接力?”

    “具有相同目标的犯人,为了制造不在证明,选择相近时间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犯人的负罪感,还可以模糊案发时间,创造不在场证明。“

    “不过,这种模式依靠的是犯人之间的默契和配合,一旦有人露馅,会牵扯其他人。而虚假的不在场证明总有被拆穿的一天,案发时真正不在场的人反而不是真正行凶的人。所以这种行为方式,和团伙作案并无差别。”

    柳芜茗点头:“说的也是。”

    “回归先前的假设。当犯人有两名时,因为第二名犯人需要破窗,所以我们假设这名犯人拥有钝器。那在这种前提下,犯人会不会在死者被刺后,再把他扶起来用铁锤砸死他?”

    “不太可能,犯人即使要砸,也不会去砸死者的后脑勺。”

    杜侑安笑了笑说:“那有没有可能第一名犯人慌不择路,遗失了作案工具,被第二名犯人利用?”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

    杜侑安马上否定了柳芜茗的观点:“但犯人完全没有破窗的必要,直接开窗逃跑更加简单。而且,作为第二名犯人,利用钝器杀害死者后,将其遗留在现场,还能嫁祸给第一名犯人。可如你所见,现场并未发现这类工具,说明钝器还是被犯人拿走了。况且钝器是种不易脱手的工具,相对于锐器来说更具威慑力。”

    “如果之前的假设,我们将犯人分成了两个阵营,那么,我们为何不将嫌犯的人数增加到三个?”

    “如此一来,虽然可以解释工具的数量,但不能解释犯人破窗的动机。再说,团伙作案或者先后作案的推测是基于工具数量展开的,但我们并没有在现场发现任何一种工具。可以说,我们目前做的推理,全凭我们的发散思维。”

    柳芜茗做出阶段小结:”由此可见,犯人的数量、工具的选择以及破窗的动机,是三个相互关联又要拆解分析的难题。”

    杜侑安予以肯定后,转换思路: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首先,可以确定死者不是自杀,而是被谋杀。那既然是他杀,就存在预谋犯罪、临时起意和意外事件三种情况。从现场情形看,首先,我们可以排除意外事件,因为死者的伤痕不止一处,而且伤口存在人为迹象。其次,无论我们假设嫌犯有多少,我们都很难将其与临时起意联系到一起,因为嫌犯有充足的作案工具和缜密的行为逻辑。所以剩下的情况是,这次案件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

    “说到预谋犯罪,犯人怎么知道,今晚会有目击者,而他正好用得上钝器?”柳芜茗问。

    “难道你没意识到嫌犯的破窗行为完全是意外吗?甚至可以说,从目击者闯入林宅起,所有发生的事都是变数。犯人显然没有料到自己需要破窗,所以后续的破窗行为必然含有深意。而且,犯罪现场是浴室,也是个疑点。浴室兼具了淋浴间和卫生间的功能,场地狭窄,而现场除了碎玻璃,没有其他打斗痕迹。所以,死者是逃到浴室的,还是本来就在浴室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碎玻璃,是不是藏木于林的手法呢?”

    柳芜茗在杜侑安连珠炮般的质问下,迅速败下阵来,他只能摊摊手,无奈地笑了笑。

    以上每个问题,都让杜侑安百思不得其解,他越是思考,越觉得违和。想要彻底打消疑虑,他需要更多线索。

    “只有眼见与心见协调统一,才能还原真相。”杜侑安又想起老友的话。

    “如果那小子在这里,或许能看出端倪。”杜侑安嘀咕道,“可惜那小子已经去国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