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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娶亲很麻烦(二)

    同时,唐朝时还有许多结婚的仪式很有趣,包含了浓重的民俗文化。

    比如唐人风俗多春夏迎娶新人,腊月婚嫁则有规矩即新娘不能见姑即婆婆。

    以及结婚当天,新人不能住进房子,必须住在屋外用青布幔搭建的帐篷,谓之“青庐”。

    新人在这里面完成交拜仪式并过新婚第一夜。

    在“青庐”内夫妇对拜,各剪发一缕置于锦囊,象征结发夫妻。

    新婚后,女婿回门,拜见岳父岳母时,女方家眷亲朋皆至。

    而且此时还有个好玩的游戏,那就是姑娘们用木杖、竹杖打女婿为乐,直到女婿被揍得晕头转向才罢休,这可被理解成是女方的示威:我们家闺女可嫁过去了,你看着办吧!

    此外还有撒谷豆,古最开始代撒的是谷子、豆子,到经济发展后有了花生、桂圆等到了现代,撒的就是糖果、枣子、烟等。

    以及跨火盆,此意为婚后红红火火。

    传袋,结婚这天新娘要求“足不沾地”。

    也就是在新郎家从家门跨火盆后,由布袋置于地上,新娘从布袋上走过。

    走过的布袋移到前边,一个一个传递取“袋”“代”谐音,这有传宗接代,传代之意。

    还有吃子孙饺子,这个饺子比较有意思,只有新娘有的吃,新郎没的吃。

    而且这个饺子不是熟的,新娘一边吃,同时被询问“生不生?而新娘答“生”。

    这个是取“生子”的谐音,讨个吉利。

    此外,唐朝婚礼还有个新段子,就是“铺母卺童”,即在结婚前的一天,女方派一名资深的妇女到男方家“铺房”,并展示女方陪送的嫁妆。

    这并非没有必要,唐朝沿袭魏晋余风,讲求门第高贵。

    像是唐人薛元超曾说:“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

    在这里提到了“五姓女”,也就是五个有着久远光荣史的豪门大族:太原王氏,博陵、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陇西、赵郡李氏。

    以上五姓自恃门第高贵,连皇族也不放在眼里,不肯主动与之为婚。

    唐朝的士人,以能娶这五姓女为荣耀。

    如果你不是五姓女,那么结婚时就要注意了,为了嫁过去后过得舒服些,不受老公家的人的气,就只能在“铺房”时显示一下娘家的实力了。

    而之所以如此,前文已经简单的介绍过了,是因为唐代的风气十分开放,包括婚姻也是如此。

    在那时,青年男女在择偶方面就已经有了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的想法。

    像是《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但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很类似我国早期所说的事实婚姻。

    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也正是由于有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启了绿灯。

    因为在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单方面的片面要求,十分的不公平。

    在我国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总会被人说闲话。

    但是在唐代,离婚却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颇为罕见。

    探究其原因的话,咱们首先可以来看看当时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文。

    在当时,按《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也就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yin、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子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得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如今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

    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

    《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犯“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而且唐代的婚姻制度中,对于婚姻的成立,还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原则,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

    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三,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而且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

    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第四,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

    惩治有妻更娶,“诸有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惩治乱妻妾位,“诸以妻为妾”,“徒二年”。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上面已经简单的说过了,唐律中规定出妻、义绝、和离三种类型。

    1、出妻即“七出”,唐律的“七出”自是源于礼制,但在内容上有变动,在顺序上也有较大的调整。

    《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yin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而依唐代律令,七出的顺序为:一无子,二yin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置子女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有时并不完全出于本人的意愿。

    下面分别介绍出妻的七个法定条件。

    无子。

    在古代家族社会,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宙,下以继后世”的范围内,在儒家经典中,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舜悖礼擅娶也不为过。

    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宗的男性继承人,这也是妻的应有职责。

    这一礼制观念历代相沿,至唐未改。

    唐律强调妻的这一生育职责,将无子出妻列为七出首,实是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

    yin佚。

    yin佚即纵欲放荡。按照《大戴礼记·本命》的解释,礼设yin去,是因为其乱族,古代中国是一个血缘聚居的家族社会,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

    yin佚乱族,此为家族大忌。

    当然这一禁条仅仅是对妻而言的,对夫并无丝毫的要求,它标志着夫及其家族对妻的性专权。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

    女子色衰爱弛、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

    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

    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像是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就非常多。

    比如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而且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地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

    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

    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

    与男子的纳妾娶妻、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

    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

    更有《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

    “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明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层如此,下层也是如此。

    社会上一般妇女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

    唐人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

    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当然,不管怎么说,风气再怎么开放,当时结婚的主要条件,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同姓不婚。

    因为古人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古人认为结婚的一大作用,就是传宗接代,开枝散叶,繁衍人口。

    而同姓结婚,不利不同姓氏间传播。

    包括现代法律也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通婚,则是从遗传学的角度考虑。

    综合历史所观:西方大家族多有家族遗传病,而中国则少之又少,不得不说有这一婚俗的功劳。

    还有就是结婚年龄,古代结婚的年龄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称“行冠礼”。

    古代男子满20岁,则由家族长辈、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称为“冠”。

    表示男子已长大成年,于公共场所将被以成年人对待。

    家族集会等可与成年人一起出席,亦是言明可承担责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龄则较男子早些,是15岁,即“及笄”。

    女子满15岁,就要将辫子解开,梳上发髻,插上簪子,称“及笄”

    到了这个时候,也就是可以结婚了,所以古代早婚早育的情况很常见,十七八岁孩子就满地跑的有的是,大家也就不必为此惊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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